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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知识产权是文化创意产业的生存之本

时间:2021-11-10 20:29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在大数据时代需要保护知识产权。
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创新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核心,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关键在于激发全民创新意识,为此,国家提出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号召。特别是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竞争力的文化创意产业,如果创作者的创造价值,即知识产权不受尊重和保护,就不能进入其研究领域,创造与生产应有的投资回报,如因他人侵犯其知识产权而遭受经济损失,将严重削弱创作者的创新热情。所以,知识产权是文化创意产业的生存之本,如果知识产权得不到有效的保护,那么即使国家出台了更多鼓励投资等优惠政策,这还会使调动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积极性变得更加困难,从而使我国的文化产业与发达国家的差距日益扩大。不管是文化创意产业,还是制造业,知识产权对产业发展的重要性都不言而喻。
三是信息时代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3.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
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不只是知识产权的自我保护意识,更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唯有在全社会形成一种尊重知识产权的良性氛围,全社会才会更加尊崇创新创造精神,从而更好地促进社会文明、经济的发展。当前我国中小企业在各行业中占有较大比重,缺乏知识产权管理人才,更没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更没有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因此,中小企业整体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只注重创新产品的研究、设计和开发,却常常忽略了对创新成果即知识产权的保护。另外,由于一些中小企业人力、财力有限,自主研发能力不强,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寻求发展,可能会复制或篡改对手企业的创新成果,缺乏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意识。此外,有些中小企业由于知识产权遭到侵犯,维权程序复杂、耗时长和费用高而放弃起诉,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不良风气,特别是在广告、建筑、设计、时尚、影视等创意产业中,抄袭侵权现象更加普遍。
3.2不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
3.2.1现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难以满足科技发展的需要,虽然我国已经颁布和修订了《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等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法律条文,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也发布了许多具体的司法解释,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却没有真正有效,一方面是因为知识产权法的体系化程度不够,一方面,由于对知识产权维权的具体方法还不明确,以及针对知识产权的对象范围有一定的限制,特别是在当前新型技术迅猛发展的今天,随着基因工程、人工智能等高新技术的出现,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很难满足科技发展的需要。3.2.2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混乱,行政司法机关管理能力有待提高,我国的保护机制主要有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各法系对知识产权执法部门的规定不尽相同,从而使不同知识产权不能统一管理,甚至对待不同侵权行为的管理和打击力度也有较大差别[5]。而在知识产权管理过程中,行政监督和司法审查并没有明确的衔接,这就造成了实际案例与参考法律条文的不一致,使知识产权得到了有效的保护。同时,当民事纠纷或行政诉讼因侵犯知识产权而发生时,案件可交由不同的审判庭审理,但由于一级管辖权不统一,因此容易造成司法结果不统一。此外,知识产权管理的行政司法机关缺乏统筹能力,各部门之间无法有效地协调协作,知识产权管理的整体机制比较混乱,产权维护者因维权程序复杂,维权成本高而放弃维权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