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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女性在婚姻关系中还缺乏自主性

时间:2021-11-13 05:15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一,问题的提出。
处于社会转型时期,我国的各种社会问题日益突出,各种社会矛盾不断激化,这些因素对家庭婚姻关系产生了影响。在不同历史时期,婚姻关系的变化不仅是人们对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标志性变化,而且标志着婚姻性质在不同时期的变化。为更好地研究我国社会中的女性离婚问题,本文从家庭婚姻关系的变迁角度,对女性离婚问题的历史演进及发展现状进行分析,通过抽样调查,选取一定量的样本,对川北地区的离婚群体进行了问卷调查和现场访谈。在此基础上,对川北地区女性的离婚状况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本研究对加强妇女婚姻家庭权利保障意识、正确理解和认识妇女权利维护的主体意识、进一步分析妇女离婚的深层次原因及引发的社会问题,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二、川北婚姻关系性质的转变。
在川北地区,婚姻关系的变迁不会一蹴而就,也不会一成不变,而是从“父母包办”到“法律保障”,再到“自主选择”的渐变角色地位。这种社会现象的变化,实质上是社会转型对家庭成员的社会化和个性化影响所造成的。从广义上讲,家庭关系和婚姻关系的构建都离不开社会制度的变化。所以,建国前至今,川北婚姻关系的性质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一)1949年建国前:具有父母包办性质的婚姻。
建国前,川北地区的婚姻性质属于一种“自上而下”的包办式婚姻,它集中体现了男女之间的不平等地位。男人在家庭中往往扮演着“一家之主”的角色,而女性在婚姻关系中却缺乏主动,更容易处于被动的接受状态。同时,受传统社会男尊女卑观念的影响,女性在家庭关系中还缺乏自主性,在家庭生活中常常遭受折磨,在家庭婚姻关系中选择离婚的权利也基本归男性。
㈡1950年建国初期:具有法律保障性质的婚姻。
一九五五年四月十三日,《婚姻法》正式实施,是新中国实行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工程和任务。这一时期,婚姻法的目的有二:铲除旧封建家庭,促进女性发展。婚姻法颁布以后,川北区党委、政府、妇联和广大群众团体都十分重视这一法律制度的实施。通过这种方式,宣传和落实《婚姻法》就成了当时川北地区政府抓的一项重要工作。
㈢1978年改革开放后:具有自主选择性质的婚姻。
自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生产力大大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大大提高,人们的思想观念得到进一步解放,家庭婚姻关系逐步发生嬗变。从地位不平等到平等,从家庭到社会,从社会解放到个人自我意识的觉醒,经历了一个过程。自改革开放以来,川北地区的婚姻关系也随着这种社会背景而发生了深刻变化。其中,自选婚姻观是一种新型婚姻关系的建构。主要有:一是婚姻观念的多元化。随着婚姻政治色彩的淡薄与淡薄,建立在爱情基础上的婚姻观越来越成为新一代人的选择价值取向,从而实现了一种以自己为目的而不是达到外部目的的方式。同时,人们更多地关注人的品性、价值观、外表和财力等因素对家庭婚姻关系的影响。二是男女社会地位日益平等化。与此同时,自尊、自立、自强等观念深入女性心理,也受到社会各界的尊重与支持,以促进女性的全面发展,实现自我价值与社会价值的个性化追求。这一过程中,婚姻双方都珍视对方的人格、人格和利益,维护对方的尊严和利益,同时也把了解对方的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作为维系夫妻感情的重要依据。由此,这一时期女性的社会地位较以前有了质的飞跃和变化。这一自主性选择婚姻关系是女性个体普遍性的个性化与社会化综合作用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