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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现状分析
时间:2021-11-13 05:21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一,关于知识产权的中西比较。
知识产权制度是伴随着西方个人主义精神、自由精神、理性精神而产生的,真正意义上的西方知识产权制度始于中世纪末,在经历了几百年的孕育之后,到19世纪,西方国家相继确立了知识产权制度。与之相比,知识产权作为西方人的知识产权,一般认为始于清朝末年,是清王朝新政和近代中国对西方学习的产物,至近代,随着中国加入WTO,知识产权立法也发展到相对频繁的程度。
通过建立中西知识产权制度,可以发现以下问题:
首先,从时间上看,中国知识产权制度起步较晚,成立时间较短,大量知识产权立法成果集中在近三十年。
其次,从数量上看,中国知识产权法处于世界领先水平,已初步构建了现代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其三,就质量而言,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尚不完善,虽然立法多以直接移植西方法律为主,缺少法律本土化的程序,民众对知识产权立法缺乏认同。
所以,立足于本土,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一方面,中国知识产权立法、执法、司法等方面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问题;另一方面,人民和企业对知识产权的认识较低,认识不足又制约了知识产权法制建设的步伐。实际上,常常形成这样一种怪圈,即知识产权法出台后得不到支持,知识产权秩序混乱的现状依然存在,为了维持这一混乱秩序又继续立法。
但是,对于知识产权的立法到底要达到什么程度,才算恰当?对知识产权文化的构建,是否真正能有效地形成西方国家几百年来形成的知识产权意识?
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现状分析。
在吴汉东教授对知识产权秩序的解释中,良好的知识产权秩序一般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创新不断涌现,二是创新成果得到很好的保护。所以,要分析当前知识产权秩序的现状,就需要看知识产权文化是否深入人心,知识产权法律是否能很好地保护知识成果。详情如下。
一、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现状。
1.立法状况。
加入世贸组织之前,中国已经完成了版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法律的修改,并于2008年6月颁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已进入另一轮高潮。总体而言,中国只用了不到20年的时间,就完成了西方发达国家一百年才能完成的知识产权立法进程。然而,立法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首先,法律框架比较完善,但缺少相应的配套法律。就拿韩国“端午祭”申请世界文化遗产的案例来说吧。尽管我国已经制定了知识产权相关立法,但没有相应的保护传统节日的立法,而日本和韩国相关法律早就比较完善。使我国在国际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
第二,法律的本土化程度不够,多数法律都是“强制”移植自西方。中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借鉴了西方的知识产权法,在这一过程中,缺乏本土化的消化和吸收过程,难免会“水土不服”。
2.执行情况。
国家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主要有: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国家版权局、文化部等。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实践中,形成了“两条途径,平行运行”的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模式。(八)竖的主要执法特点和问题:
首先,执法活动以专项执法活动为主,力图在一个特定的时间段、某个区域进行大规模的集中专项治理。从2000年到2005年,我国共受理商标侵权案件17.4万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违法案件559件,犯罪嫌疑人560人,可见我国在知识产权执法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其次,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相结合,行政处罚功能集中在同一个执法部门。例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它不仅负责商标注册的权限,还对知识产权案件进行调解、裁决以及对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三,部门多,功能分散,标准不统一。国内负责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部门已达几十家,而管理标准的不统一导致了执法上的矛盾,如:卡拉OK经营行业的公告规定,卡拉OK经营行业以经营场所的包房为单位,支付版权使用费。并以享有文化内容监管权限为理由,启动了“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对所有卡拉OK经营场所及其它单位均免费接入,免费服务。这些标准不统一,给知识产权执法的实际运作带来了一些困难。
3.司法状况。
我们的知识产权审判制度从无到有,逐步健全、完善。当前,知识产权审判庭(民事审判第三庭)已在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中设置。从2004-2007年的数据来看,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大幅增加,审理范围不断扩大,结案率逐年上升,二审改判率逐步下降,再审率也逐步下降。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首先,审判周期长,费用高,取证难。就拿郑州托普轧机案来说,该案件从诉讼到审判共花了三年时间,耗资巨大,但仍未能制止侵权行为。另一份《宁波企业知识产权状况报告》显示,一半以上的企业认为知识产权遭受侵害后维权成本高,取证困难。
第二,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法律的实施程度亟待加强。一些地方政府为了保护当地企业,无视知识产权立法,给侵权企业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以上郑州托普轧机案件审理周期长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地方政府对地方企业的保护,造成了不同地区法律适应标准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