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
知识产权文化土壤缺失分析
时间:2021-11-13 05:22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法律制度的现状分析。
导致当前知识产权立法、执法及司法相关环节存在问题的因素既有历史原因也有现实原因,笔者认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法律的本土化程度不够。这些都是当前知识产权立法“水土不服”的直接原因。西方文化积淀的缺失,是中国知识产权立法“逼自己用”、“自己用”的结果。法律由外国法向本土法的转化过程中,本土化是一个重要过程。尽管中国用近30年的时间完成了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构建,但是如何将其本土化还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法律文化的缺失,知识产权观念的缺失。导致当前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存在问题的根源。一项制度的建立,必然需要与之配套的文化支撑,否则就无法长期维持,而在中国,也就是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文化土壤,这一点将在下文中详细阐述。
第三,知识产权法律资源有限,执行难,司法难。从中国的实际情况来看,目前中国的法律资源有限,难以做到与西方发达国家一样开展长期、广泛的管理活动。再加上中国公众对知识产权的普遍认识不足,使其成为侵权者而非自知之明。中国知识产权蓝皮书的调查显示,在盗版消费者中,有12%的消费者因不知道是盗版,41%的消费者错误购买了,41%的消费者是因为上当受骗。
知识产权文化缺失分析。
正如前面所说,当前中国知识产权法制“水土不服”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知识产权法在移植过程中缺乏适当的文化土壤。法制实现不仅涉及到法律制定、法律内容、法律实施等方面,而且还受到当时社会、经济、政治发展水平及环境的影响。“所有的问题都是文化造成的,所有的问题都通过文化来解决。作为一种移植性法律,知识产权法同样需要相应的文化支持才能持续发展。
在作者看来,当前知识产权文化土壤的缺失,主要是由于中国传统思想与西方知识产权制度产生的文化基础的差异所决定。中国传统文化以儒学为核心,主张“个人权利本位,而非公民作为基本单元,而是以家庭为单位的人伦义务本位。”对西方知识产权制度形成过程的反思,可以发现,作为近代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产物,知识产权从一开始就烙上了私权的烙印,知识品的无形性和易用性决定了对其进行保护的不易,此时便需要资本主义核心的“私权神圣”观念,通过法律手段加以保护。而且,由于中国传统的“天下为公”、“大公无私”的思想理念,常常导致知识成果共享和无偿使用,即使权利受到侵害,也难以追究其责任。
中西文化思想本无好坏之分,但脱胎于西方资本主义思想中的知识产权法,在中国传统农业文明的文化土壤里,必然会产生法律移植的“排异反应”。“桔生淮南是橘,生于淮北则是橘。知识产权立法人员需要对如何将现代知识产权法律融入中国传统文化的内核进行长期思考。
法律和文化的争论。
众所周知,知识产权法本土化的进程是必然要完成的,因此,问题就在于在这一过程中,究竟是让制度适应,还是文化适应制度。也就是说,要以调整法为重,还是要重在改造文化。作者认为,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考虑以下两点:
第一,任何制度都是植根于一种文化而产生和发展的,没有文化土壤的制度就不可能长久存在,在此有必要对两个概念进行辨析,一是形成制度的原生“文化土壤”,二是“制度文化”。前一种制度是制度存在的基础,后一种制度又反作用于文化。两者不能混淆。通过对这一概念的清晰界定,可以看出,当前必须首先对中国传统文化中知识产权意识的缺失进行弥补,否则,将难以谈到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
二是文化长治久安与当前知识产权秩序建设迫在眉睫的矛盾,决定了我们不能完全依靠文化自发而缓慢地形成良好的知识产权秩序。此时,立法者在最大程度上对法律进行改造,使之适应中国传统的思维方式和文化就显得尤为重要,即法律本土化过程是知识产权秩序塑造中扮演最重要、最有效的角色。
对知识产权秩序的确立,就是在外来法本土化与传统文化重新改造的双向过程。作者认为,应该以法律制度建设为主体,同时对中国传统文化中与知识产权文化格格不入的精神内核进行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