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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知识产权是“诉讼财产权”吗?

时间:2021-11-13 05:23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对知识产权概念的否定。
以知识和信息的生产、分配和使用为基础的经济——知识经济在当代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提高,“知识产权”作为国际竞争的制高点和杀手锏,在各国间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从三十多年前闻所未闻,到现在耳熟能详的耳熟能详,“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了当今的时尚词汇。
但是,什么是“知识产权”?似乎这个问题人们无法给出一个精确的答案。从本质上讲,汉语知识产权是外来语,是英文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的意译。“20世纪后半期以来,知识产权这一法律概念在国际上得到广泛应用,最初起源于17世纪法国大革命时期,其主要倡导者是法国社会学家卡普佐夫,后来又经过比利时法学家皮卡第等人的论证与发展。但是从“知识产权”概念诞生到现在,不仅对“知识产权”这个概念的称谓有许多不同之处,而且对于知识产权概念的内涵也有不同的看法和看法。在世界范围内,有几个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比较突出:英国著名知识产权法学家科尼什(W.R.Cornish)指出,在保护人类成果方面,知识产权是一个法律分支,它是保护人类成果的一种优秀表现形式。日本帝国学者中山信弘认为,知识产权就是对不当模仿禁止保护的信息。具体而言,就是人类的智慧、精神创造成果(例如,发明和作品)和商业标志(例如,商标和商品名称)的通称,显示在经营中的信誉。一位澳大利亚学者Drahos认为,知识产权是“诉讼财产权”,可以依法取得占有但实际上没有占有的财产,这是一项法律程序。著名的知识产权法学家郑成思教授,已去世的法律学者郑成思认为,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他们的智力创造的成果可以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国内另一知名知识产权法律学者吴汉东教授则认为,知识产权是人们根据自己的智力活动所创造的成果,是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志、标志、合法的标志。提出了对知识产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知识产权只包括工业产权(IndustrialProperty)和文学产权(LiteratureProperty),等等。
不同于学界的一般定义,国际条约及大多数国家立法均采用列举的方式来阐述何谓知识产权。比如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缔结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第8款中对知识产权的定义是: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下列权利:(1)文学,美术和科学作品相关的权利;(2)与表演艺术家的表演活动、与音像制品及广播有关的权利;(3)与人的创造活动相关的所有领域的发明权利;(4)与科学发现有关的权利;(5)工业产品外观设计方面的权利;(6)与商品商标,服务业标识、商品名称和其他商业标志相关的权利;(7)与防止不正当竞争相关的权利;以及(8)工业、科学和文学艺术领域中的所有其他知识活动中产生的权利。此外,1994年4月在马拉加什缔结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即TRIPS)第一部分第1条以列举的方式勾画了知识产权的范围,在协议中,知识产权主要包括:(1)版权与邻接权;(2)商标;(3)地理标识权;(4)工业产品外观设计;(5)专利;(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扑图);(7)未经披露的信息专有权。
从这一点上可以看出,学者们对于知识产权概念的认识并不一致,而国际条约和大多数国家立法在界定范围时,都是以避免直接界定知识产权。实际上,正如郑成思教授所说,“曾经有人打算跳出这一圈子(国际条约界定的知识产权范围),而另辟"新道路"下定义,因此,终于又回到了这个圆圈,改变方式也重复了前人所划过的范围,只不过生造了个别的“新概念”,没有被人们接受。事实上,没有开辟什么‘新的’道路"。作者认为,这恰巧反映了知识产权问题的复杂性。可以肯定,作为传播技术和工商企业产生和发展的产物,它有别于其它权利体系,具有很强的专业技术性,再加上它所保护的对象的无形性和开放性,使人们很难对其做出一个相对稳定、准确的定义。但是,我们不需要多加考虑,因为“法律概念的‘不确定性’(Unbestimmtheit)就是这样。法律概念的不确定性,能为相应的法律规则规定较大的适用范围和裁量空间,因而法律具有灵活性。这种开放、不确定的法律概念,不仅能使法律适用于新的事实,而且能适应新的社会政治价值。”
所以,我们不需要对知识产权进行过严格的界定,事实上也是很困难的,但基于研究的需要,我们必须对知识产权的客体或权利对象有一个基本的了解。在企业领域,知识产权的客体是知识创造活动所形成的成果,是识别或结果。在商业领域,知识产权是指以知识创造活动所产生的成果为基础、具有识别特征的标志或结果为基础的法律权利。应该注意到,知识产权实际上是一个权利集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知识产权主要指国际条约中所涉及的各种权利(当然其范围也有所区别);狭义的知识产权指的是一个工业产权和著作权(版权),在这些权利中,工业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防止不正当竞争等,版权包括作者权、传播权(邻接权)等。但是无论哪种划分,版权、专利权、商标都是知识产权的支柱和核心,对此,各国对此的认识还是比较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