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期刊
在线客服

著作编辑 著作编辑

咨询邮箱:568476783@qq.com

法律论文

背景音乐收费观念的推行及音乐的维权行为

时间:2021-11-19 17:46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一.引言
现在,音乐作品的应用非常广泛。戏剧、舞剧、戏剧等综合性艺术,音乐是构成要素之一,在电影、电视剧、广告中,都需要音乐来点缀,作品的内容也因其而丰富。在咖啡厅.酒吧.小贩KTV甚至超级市场也需要音乐来烘托气氛,营造出浓厚的氛围。营利公共场所公开播放他人音乐作品收费,有助于保持作词人、作曲者等创作者、表演者、演奏者等的正当利益,同时也有利于商家和社会公众等使用者最大限度地利用音乐作品,满足自身需求。然而,如果收费方式和标准存在一定的问题,势必会影响到权利人和用户双方的利益。
二、背景音乐收费的法律基础。
一种版权制度,即在公共场合(包括酒吧.KTV.宾馆.酒店等公共娱乐场所)公开播放他人的音乐作品,播放者应当向音乐作品作者支付报酬的一种版权制度。
2002年,北京.天津.上海等地实行了背景音乐收费制度,这一制度一实施,立刻引起了人们的广泛讨论,其焦点是:使用别人的背景音乐是否支付,以及支付多少钱。毋庸置疑,背景音乐是版权人的作品,采用的方式是机械表演,也就是借助技术手段,通过声音、表情、动作,公开地表达作品。“这一定义来源于1999年第43号《国家版权局关于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表现"的具体适用问题的解释》,该文件第43条规定。《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所说的“行为”,也就是在版权法第十条中,“表现”是指直接或借助技术手段,公开再现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这种行为不论是否有利可图,只要是公开的,就属于《著作权法》中的表演。演出形式可分为两类:一是指直接唱歌.弹奏一段剧本或朗诵诗歌等现场公开演出;二是指借助于技术设备公开播送.播放录音或音像制品等形式的公共表演,也称机械表演。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以机械表演的形式公开演出,使用者应事先获得版权或版权集体管理机构的许可,并支付相应的报酬。也就是,酒吧.宾馆.餐馆.超市.商场等营利场所公开播放他人音乐作品,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表演”。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这些使用者应获得许可,具有“表演权”后方可在经营场所播放音乐作品,演奏权是一种专属版权的财产权,版权人有权许可他人行使或转让该项目权利并取得报酬。因此,用别人的音乐来做背景音乐,应该缴纳费用。
三.背景音乐收费促进利益均衡。
2004年,中国音乐版权协会(下称“音著协”)以长安商场未经许可并缴纳费用,在商场内播放背景音乐,侵犯了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将其告上法庭;由于未经允许,北京美廉美超市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以“烛光中的母亲”为背景音乐在超市播放背景音乐。不管以上案例或类似案例的其他使用主体,超级市场.商场一般认为自己并不像KTV.酒吧直接利用音乐作品盈利,因此不应收费。但是我觉得超市.商场是属于营利的公共场所,对公众开放。播放音乐背景音乐,在顾客购物过程中创造一个轻松.愉悦的购物环境,消费者伴着乐曲.唱歌购物,自然心情舒畅,精神轻度亢奋,而且,听到自己熟悉并喜爱的曲子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引起内心情感的激荡和共鸣。所以,营业性场所的播放背景音乐应认定为一种间接盈利的商业用途,对此进行合理的收费,保护了创作者和传播者的利益。
过去的通信和广播技术发展落后,音乐作品的传播基本上都是依靠现场演出进行,而公众对作品的获取信息仅限于现场收看演出的付费。这一点对音乐人和大众的利益来说,是比较平衡的。近几年来,录音技术.广播电视技术.数字媒体技术.移动互联网技术.交互式通信和物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实况演出已远不能满足大众对作品资讯获取的需要,传统的以有形唱片发行的商业模式逐渐衰微,取代之,正是广播.电视.网络上的集体信息轰炸,以及MP3.手机.计算机等数字媒体终端随时随地都能获取信息。在这种情况下,广大音乐作品的创造者即作曲.作词人和传播者即表演.录音录像.播放者音乐作品的市场份额已大大减少。加之超级市场.购物中心.高档宾馆.咖啡厅等公营营利场所大规模利用音乐作品间接牟利,更损害了权利人的利益,因此,背景音乐收费观念的推行及针对音乐作品的维权行为,有利于在保障作品传播的同时,保护权利人的利益,使权利人恢复利益,实现了用户放心使用,权利人获得应得利益,创作成果得到尊重和传播,这种利益平衡局面得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