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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知识产权法治观仍不够完善

时间:2021-11-24 09:51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在当前的法制建设过程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一个重要环节。在推进知识产权制度完善方面,行业协会已取得了一些杰出的成果,例如由行业协会开展的国际知识产权维权、行业内专利侵权的规制、行业内知识产权纠纷的调解等。行会作为一种资源丰富、具有独立经济和专业人才的民间社会组织,能够以较大幅度地承担较大的法治责任,通过行业协会保障权利实现,监督权力制约,促进立法,协助司法和执法,维护守法秩序,贯彻法律至上原则,这可被视为现阶段推进法治进程的一种重要手段,也是其承担法治责任的具体体现。法制不是单纯由国家推动的法治建设,而是由整个社会和各个社会主体共同承担。《江苏省专利促进条例》修订草案明确规定,鼓励和支持各类行业协会制定专利管理制度,实行行业交流、跨行业合作、开拓市场等活动,促进专利的申请、应用。并于2019年2月,国务院还要求制定涉及企业的法律、法规时,应征求企业、行业协会的意见。可见,行会在维护行业竞争秩序和行业发展秩序的同时,也是促进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完善,对知识产权立法进行监管,对律法维权提出法律诉求,进而推动法治中国建设,承担法治责任。
智慧财产保护困境
知识产权战略在我国已经实施了八年多的时间,与过去相比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尚存的国家仍然缺乏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对其处罚过少,执行不力等问题。(一)缺乏立法和保障制度。从新中国成立至今,我国已经颁布了《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但对于人类智慧成果复杂而发展迅速的成果,仍是杯水车薪,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高科技发展日新月异,而对于很多新兴产业的知识产权立法还很不完善,例如电子商务、人工智能等产业的知识产权立法还非常滞后。而且,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体例设计陈旧,无法灵活地适应当今快速发展的社会,虽然近年来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条文已作了修改,但总体上我国知识产权法的体例设计并未发生改变。(二)司法鉴定制度不完善,处罚力度不够。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司法认定,往往需要有专业的技术鉴定,并有一个完善的司法鉴定体系来支持其公正、专业、准确的鉴定。然而,目前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还不完善,导致部分侵权案件难以鉴定,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难以得到保障。而且,多年来的司法实践中,对侵权行为处罚力度过小的问题由来已久,尽管国家致力于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进行惩治,而对于严重侵权的市场主体,其侵权行为被列入个人信用信息的内容,但仍然存在经济赔偿过低,无法达到惩罚侵权的目的。法律上通常要求侵权人进行法定赔偿,而对惩罚性赔偿的要求较低,导致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赔偿力度过小。(三)执法机制不科学,与司法联系不畅。在我国,对知识产权的强制执行历来采取行政司法相结合的保护形式,至今仍在运作,但这一方式面对当前知识产权数量急剧增加,侵权形式多样的现状仍显示出其不科学的一面。强制执行时经常出现不同单位对同一侵权行为的处罚结果不一致,行政机关一般按照法规或规章对侵权行为予以没收或征收罚款,但司法机关对知识产权侵权的处罚结果大多是权利人的损害赔偿,从而导致对同一行为的不同处罚。而行政保护与司法的联系缺乏连贯性,正是因为这一点,我国有关知识产权执法的法律法规中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即:行政执法机关内部也存在着联系不足的问题。第四,知识产权法制观念的缺失。知识产权法治观,是指社会主体对知识产权保护及知识产权制度的认识、认同的态度与意识。市场经济运行是以全市场主体的法治理念为基础的,市场主体制定规则和执行行为也是在知识产权法律意识的操纵下进行的。知识产权法律观念在市场上层人士已相当普及,但对发展最具不确定性、发展最不确定的小企业而言,知识产权法治观仍不够完善,且更多地集中于小企业。而且国际上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还不够强,有些大企业在国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做得比较完善,但是国际视野还很不完善,比如“同仁堂”,“王致和”,“大宝”等,都是国内的大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