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
会展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具有特殊意义
时间:2021-11-23 08:34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1.违反展览标识。
展览标识是展览形象及特点的代表,其标识和会徽本身是举办展览的无形资产,其本身的价值也应与展览所认知的价值相对应。展示品若做得更好,其展览的品牌效应将日益凸显,相应的知名度将会更高,其展览标志的商业运作价值也将愈加突出。有的展示牌、会徽与某些品牌知名的展示牌、会徽不符,损害这些品牌较好的展示牌和会徽,致使参观者在展示牌上出现混淆,对观众造成损害。在广西省,举办展览的次数越来越多,对展览标志侵权的案件也会越来越受到重视。
2.侵犯软件。
广泛开展的各类展览中,软件应用十分普遍,但也有一些人出现了使用盗版软件的情况,这些盗版软件中有一些可能是现场演示新产品或者引入一种新的创意就是使用,有些也可以是新展品本身的制作制作过程就是使用盗版软件,这种情况下使用盗版软件很常见。
3.展览名称侵权。
展览名称是本次展览的主办方和主办单位,部分小有名气的展览单位,更有可能利用较有名气的展览名称,借此扩大知名度,吸引更多的人来参观。擅自使用展览会名称将造成不必要的争议。展名或主办单位的声誉及形象,决不容许其他展商以抄袭、仿冒等不当方式挪用、搭顺风车。
(二)目前广西会展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不足。
1.有关法律尚不完善。
当前,我国会展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主要依据的是四部联合发布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等。然而,随着会展知识产权侵权问题的日益复杂化,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也越来越复杂,这些法律在实际应用中出现了许多与实践脱节的地方,应引起我们的重视并加以完善。
第一,这些颁布的相关法律,其保护范围都比较狭窄,随着时代的发展和高新技术的不断更新,各种新的知识产权将会不断出现,针对这些新情况和新技术,由于已有相关法律没有对其作出规定,因此难以将其列入保护范围。第二,由于会展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具有特殊意义,适用一般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程序在会展业中可能不适用。特别是对广西省,目前尚未出台有关会展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相关法律,无法根据广西省自身的实际情况对其进行法律保护。
2.组织方缺乏积极性。
主办单位是主办展会的主体,对会展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问题要有比较清楚的认识,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各方参加展会各方的知识产权权益。但是,在现阶段,主办方缺乏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动性,只有在出现侵犯知识产权的情况下,才对某些列侵权事件进行相应的解决,而没有将这个问题纳入日常的管理规定之中,也没有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
3.行业协会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行会是管理和监督展览会的一种民间自发组织,但由于我国展业发展较晚,目前我国展业协会的力量还很弱,没有形成统一、系统的组织体系,目前还没有形成统一、系统的组织体系。全国性的展业协会还不够健全,广西省地区的展协就更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提出完善广西会展产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建议。
(一)广西省展览会知识产权的法律和行政保护。
根据现阶段已出台的有关会展产业的相关法律规定,应适时对其法律进行调整和完善,并对已出现的新情况颁布相应的展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同时也要加强对展览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监管,如在展览期间一旦发现侵权行为,及时制止,将侵权事件发生的可能性排除在摇篮内。尤其是对广西展销会上出现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制定符合广西省展会知识产权地方法律保护规定。
(二)加强展会各方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第一,参加展会的各方都应该有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在展会期间,既不侵犯别人的知识产权,也要积极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善于通过各种法律途径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展销会前,请熟悉展会知识产权法的专业人士参与展会管理工作,制订展业相关法规,并在展销会上公布;与参展商签订知识产权保护条款或合同,请参展商提供所有参展项目的知识产权权属证明,拒绝参展的取消其参展资格;落实对参展企业的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坚决不让其参展。
(三)建立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
为了有效地实施展会规则,必须从源头抓起,由广西工商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广西展会的审批任务,要严格落实有关规定,要严守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关,在展览会举行期间,还要落实有关管理办法,如有侵权案件要及时处理,设立知识产权投诉机关,敦促所有展览馆各方落实保护展览知识产权的管理规定。
展览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突出,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和企业的关注,而且展览业作为一种朝阳产业,每年举办展会的次数呈逐年递增的趋势。但是,在各方努力发展会展经济的同时,会展业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已成为制约我国会展业健康发展的瓶颈,要想有效地缓解其知识产权侵权现象,要从主办方、参展方、国家立法机构、执法部门等多方面入手,为展览业的健康发展铺平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