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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对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

时间:2021-12-02 10:01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一、善意取得制度适用赃物的价值。
在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和建立赔偿制度的同时,对于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当代是市场经济的社会,市场经济客观上要求建立和完善市场交易秩序。但我国正在推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然要通过善意取得制度来保障交易安全。因此,善意取得制度的主要价值在于保障交易的安全性,鼓励交易,促进物的流通,维持正常的交易秩序,否则,每一次交易前,因受让人常常不知道对方是否拥有处分权,转让物是否是赃物,因此受让人必须进行大量的调查工作,付出了巨大的代价,这样做对市场经济的发展极为不利,会打击受让人进行交易的欲望,受让人也会对交易产生不安全感,市场经济将变得不稳定,因此,对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就显得十分必要。
但是,赃物与一般交易物品相比,毕竟,原主是不以自己的意志为转移的,而是因某些无法归咎于一切的外部因素,使其失去了原来的财产,如果不给赃物补偿制提供机会,对其来说就显得极其不公,所以法律在规定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同时,还规定了追偿制度。若超过该期间,原业主以行使回复请求权收回其物,则视为原业主放弃回复请求权,好心的受让人将完全拥有所有权。如果上述期间是除斥期,暂停、中断和延期也不适用,这也会促使原业主积极行使权利。
二、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应注意的地方。
因此,对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也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客观上应考虑原物追击是否具有现实的可能。
原物追及权的行使,其前提条件是原物仍存在并能归还,如果原物已不存在或原状态发生重大变化而无法返还,此时已无必要返还。如果赃物是一批珍贵的药材,在已被病人购买后,又不能归还原物,此时原所有者的回复权利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另一种是如金钱和无记名证券,在善意受让人占有之时即拥有完全所有权,原主不能追捕,只能请求无权让与人赔偿其损失。
(二)应考虑原物与原始物主是否有某种特殊的感情。
事实上,有些赃物是带有特殊感情的纪念品,原主主张原物返还请求权,即使已经超出法定回复请求权的形式,法律仍应予以支持。也就是对赃物原主与原主有特殊感情的,无论什么时候原主都可行使回复请求权,不受时间限制。
我国现行物权法并未对赃物善意取得的适用作出明确规定,只能说是一种遗憾,但现实生活中对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却是一项亟待解决的问题。有关司法解释应尽快作出明确回答,以弥补《物权法》中关于这一问题的规定的缺陷,使善意受让人对受法律保护的市场秩序有充分的信心,然后做好商品交易,才能促进商品经济的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