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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时间:2021-12-02 09:59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一、何谓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也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人将他所占有的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因此,善意取得包括取得财产所有权和取得其他物权两个方面的内容。善意取得制度是为了适应现代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为了保障市场交易安全,维护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各国关于赃物善意取得制度适用情况、态度。
善意取得制度能否适用赃物的问题,目前尚无统一的认识,在各国和地区对赃物处理的实践中,对赃物的处理方法也各不相同,从比较法的角度看,主要有几种不同的模式。
一是区分说,该说认为应进一步根据赃物性质将赃物区分为占有委托人还是占有脱离物。赃物属占有脱离物,是指以暴力、秘密窃取等手段,违背原权利人的意志而获得的,不适用于偷窃、抢夺等赃物的善意取得。并对属于受让方的赃物即采用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原所有人自愿或主动交出的财物,适用善意取得,如诈骗赃物等。
第二,以苏俄为代表的不适用论。这一观点认为,善意取得制度在无区别的情况下均不适用,而不管是占有脱离物还是占有委托物。苏俄民法典第152条规定:“丧失占有财产的所有人,对于拾得或盗取赃物,有权要求返还财产,只有在该财产被按照法院判决的方法出售时,不得要求返还财产。
第三,以法国为代表的观点认为,善意取得制度并不适用于赃物或遗失物,而是物权法与物权法相对应的权利义务制。并且当受让人善意无过失时,所有权人应承担赔偿因受让转让物所产生的费用的义务。
“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国物权法的起草过程中一直存在着诸多争议,而我国《物权法》最后也未对这一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对于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的问题,我国学者提出了如下几种观点:一是根据无过错以明重的解释,失物尚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赃物更不应采用善意取得制度。第二,善意取得制度一般可直接适用,但并未对赃物做出规定,因此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物权法》并未对赃物做出规定,因此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其三,认为该法没有明文规定赃物是否可适用善意取得,属于明显的法律漏洞,有待今后进一步完善,但赃物不能因此而适用善意取得。
三是对我国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进行探讨,寻找最佳解决方法。
作者认为,善意取得制度设计的价值在于衡量原始所有权人与善意让与人之间利益的关系,法律并不意味着偏爱善意使与人而忽视原所有者的利益,同样,并非仅仅关注原所有者的利益,而忽视善意让与人的利益,法律就需要在两者之间寻求那一平衡,也就是在动态交易和静态交易之间寻找那个平衡点。对赃物的善意取得应用问题,可设计回复制度,以平衡原物主与善意让人的利益。具体地说,当赃物被转交给善意第三人时,原物主可在某一法定期间内将赃物归还,假如在该法定期间内不回赃物,善意受让人将确定取得赃物的所有权。但是,问题的关键是在原业主没有回复之前,其财产的所有权属于谁呢?有一种假设是,它的所有权被认为是由于2年期的原因而失去了所有权。也有认为属于善意受让人的,但原所有人请求恢复时,其权利追溯及取得之时消灭。“比较论”以善意受让人取得较好的可采性也就是在该法定期间内,该善意让与人并不是完美的拥有该赃物的所有权,因此该法定期间内的赃物所有权是有缺陷的。原主要求回复其财产的期间,从失窃之时起算,这段时间为除斥期间,不产生任何时效中断或未完成问题。时期结束后,其回复请求权即归为消灭。回函期间,善意受让人瑕疵地拥有赃物所有权,原所有人的回复请求权功能在于恢复赃物失窃或被抢前的权利关系,具有请求权的性质。由于该回复请求权的行使,善意受让人所取得的所有权,负返还义务。
各国在认可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时,也有相应的答复制度,只是各国对该法定回复期的长度有不同的规定。根据日本民法典第193条的规定,在占有财物的情况下,受害人或丢失人可以在2年内向占有人要求返还财物,或者是在盗窃或者丢失后2年内归还财物。瑞士民法典第934(1)条规定:“动产因被盗窃、丢失或者其他违反本义而造成占有的,应当在5年内向取得人要求返还。”我们台湾地区也对此作了相关规定,其中规定:“在2年内,在占地物品如为盗污者或遗失之时起,必须在2年内向占有人请求回复原物。从总体来看,各国的这一法定期间均以偷窃时间开始计算,只是规定的时间长短不同,如果我国法律规定赃物也可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此外,由于期间的长短直接影响了原主与善意受让人之间的利益,因此,在答复期过长时,应当多加斟酌,使善意受让人的所有权始终处于瑕疵状态,他们的权利往往处于不确定状态,从而损害了他们的权利,如果规定过短,就会对原所有人的利益造成很大危害,因此,应当通过对这一时间的规定来平衡原主与善意受让人的利益。
如果原业主因客观原因无法在该法定期限内行使回复请求权,该怎么办?我国民事诉讼法引入顺延期间制度,该制度规定,当事人如果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原因,可以在法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申请延期,而决定由人民法院决定。不可抗拒因素主要是指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回避、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其它合理理由是指不能归咎于当事人的原因,如生病住院等。采用顺延期间制度,可以克服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正当原因造成原业主无法行使权利所产生的障碍。
在这一法定期间内,原所有人行使答复请求权,从善意受让人处收回失窃或被掠夺之物,在一般情况下无需偿还善意受让人所付的费用,即无偿返还,而对于善意受让人因此遭受的损失,需要通过契约关系向让与人寻求救济。但是,也有一些情况是,原所有者如果要收回失窃或被抢之物,则需要支付善意受让人从他那里得到该物的报酬。依据各国法律和民法理论,这一情形的适用范围只限于下列三种情形:(1)以强制拍卖或任意方式购买的人;(2)在公开交易场所购买者,其中包括百货公司、超市、普通商店、庙会市场和夜市小贩;(3)由买卖同类商品之商人处购得,对此商界人士指出,办理商业登记是不需要的。如果原所有者在答复请求时未提出报价金,则其答复请求不产生效力,善意受让人取得的所有权不受影响,且不负返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