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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是网络环境下人们享有的名誉权利
时间:2021-12-02 10:04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网上名誉侵权是近年来才出现的一件事,目前我国网络人口已突破五亿,网民数量仍在不断增加,各种各样的网络媒体工具层出不穷,因此,网络对人的影响越来越大,而人们在利用网络获得自由的同时,名誉侵权案件也不断涌现。
一、网络环境中名誉权的概述。
(一)关于网络名誉的概念。
名誉权是网络环境下人们享有的名誉权利,这一概念伴随着网络的发展而逐渐兴起,在现实社会中,名誉权是指自然人和法人所享有的,体现出的社会价值。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在我国公民中,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公民和法人的权利"日常生活中,人们互相交换意见,互相交往时,受法律保护,名誉权也是在网络空间中互相联系,在网络空间可以互相交流评价,因此,在这种环境下,人们之间也需要界定名誉权。一般来说,我们将下列行为称为侵犯他人名誉权利的行为,这些行为包括通过声音、图像、文字、录像等形式降低或贬损他人名誉的信息。网上名誉权是传统名誉权在网络上的延伸,正是由于这类关联,使得自然人或法人在网络环境下的名誉权发生改变,从而改变了其传统名誉权。所以,可以说网络名誉权侵权与现实生活中的侵权行为相同,侵权人的目的和侵权后的效果与现实空间是一致的,因此,网络侵权只是一种新的法律现象,并非新的法律问题。保护网络名誉权体现了对独立主体的保护,因此,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无论现实名誉权还是网络名誉权均可适用。
(二)网络环境下名誉权的特征。
相对于传统的网络名誉权而言,名誉权的主体、客体、内容都发生了一些微妙的变化,网络环境下侵犯名誉权的途径从现实空间转向网络空间。因为网络本身的特点,使得在网络环境下的名誉权相对于传统的名誉权具有自己的独特性。它的主要表现如下:
1.通过网络发布侵权言论,其传播速度是快的。
因为网络环境下,危害信息的传播速度很快,而且传播范围很广,不仅在一个国家的范围内,全民都能知道,世界各地的人也一样。特别是在微博、微信和其它即时通讯工具被大量使用后,信息的传播几乎立即变成一条信息,而且往往只有一条信息,那将让全国都知道,这种即时效果,是其他有损于他人名誉的行为所望尘莫及的,但是在网络环境下,却更难保护人们的名誉。
2.通过网络侵犯名誉权,传播范围很广,处理起来比较复杂。
因为因特网具有全球通达性,所以,对他人名誉侵权的信息和行为具有普遍性。任何人通过因特网进入别国的网站,或在其他国家或地区传播有害信息,可以说,任何个人信息一旦进入因特网,便会广为传播,使人们不会有任何隐私权。而相对于传统媒体,它缺乏一套比较完善的预检系统,难以充分考虑到信息广泛传播后的影响,特别是跨国传播,世界各国的法律制度不尽相同,一旦涉及名誉侵权问题,往往在各国法律制度中产生矛盾,对同一侵权案件常常发生,不同国家对法律侵权者负有不同的责任现象。
3.利用网络侵犯他人的名誉权比较隐蔽、方便。
目前网络背景下,侵犯他人名誉权只需要一台连接到因特网的电脑,侵权人也只要轻轻敲击键盘,就可以在网络上散布大量信息,降低受害人的社会评价,或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名誉。因为人们在网络上身份的匿名性,所以,造成真正找出侵权者十分困难,无异于大海捞针。
4.名誉侵权的网络更难确定其责任。
侵权行为的发生,需要信息发布者、信息传播者两个组成部分,其中侵权言论的发行者负有主要责任,而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部分学者认为,网络信息内容提供者和网络服务商,也为信息传播提供了平台,因此有学者认为,一些相应的提供者对名誉侵权也应负一定的责任。所以,对名誉侵权负责的人,除了承担侵权言论发布者和煽风点火者外,还应包括服务提供者、资讯内容提供者及存取服务提供者,亦可包括大学、公益机构等非营利网路使用者,为侵权言论提供平台。
网络环境下的名誉权之道。
通常可通过以下几种平台在网络环境下实施名誉侵权行为。第一个是微博、轻博客、博客等自媒体工具;第二个是用来互动讨论的社区、贴吧、论坛等等;第三个是通过新闻报道的形式侵犯他人的名誉权。
(一)通过微博、博客、博客等手段侵犯他人的名誉。
目前,微博是人们最常使用的网络工具之一,同时也是目前发生侵权言论最多的平台之一,微博因其具有互粉、转发、许多功能,如评论等,一但出现了网络热点,很快就会在整个互联网上泛滥起来,而且,有些微博博主比较自我,同时,网络平台又缺乏良好的法律约束手段,所以,微博中很多言论都带有侮辱、诽谤的成分,个人隐私信息很容易暴露在外,由此,在微博平台上出现名誉侵权的现象屡见不鲜。与此同时,轻博客和博客同样作为个人展示工具,也经常发生各种侵权行为。
(二)通过贴吧、社区论坛等形式发布污染、诋毁他人的言论。
因特网上各类贴吧论坛不计其数,网民们在许多地方发表意见和提出话题,其中贴吧和论坛是普通网民常去的地方,这些地方一般用户群体较大,比如天涯、猫扑等论坛都有成千上万的用户,因此,论坛中出现了许多话题,对于论坛中的各种言论都有大量的受众,而有些发帖者则是通过在网络上辱骂,诋毁他人或揭他人隐私以吸引用户眼球,是对他人名誉权利的严重侵犯。在这种情况下,有人拿到了个人隐私,有人把自己知道的被侵权者的信息贴到网上,一般包括被查询者的手机号、人际关系网、准确的家庭住址等等。因为这类内容更能激发用户好奇心,吸引用户点击,增加点击率。与此同时,有些网站经营者在法律意识淡薄和利益驱使的双重作用下,对名誉侵权行为不予置评或故意散布相关信息。
(三)利用网络新闻侵犯他人的名誉。
利用网络新闻侵犯他人名誉权主要有三个方面:一、编造侮辱、诽谤、诬陷、贬低他人等社会评价新闻的作者或网站;他们是这类信息的编写者,他们对此负主要责任;第二,有些自行转载网站,作为传播;再次,网友评论,虽然网络上所说的新闻内容可能是真实存在的,但是评论者却把一般的违反道德的行为夸大为严重的犯罪,把别人的生活琐事推到了别人的道德缺失等等,极大地削弱了受害者的社会评价,从而会侵犯他人的名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