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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嫁女权益保护的对策
时间:2021-12-14 13:08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一)加强法制建设,健全法制。
广东各地市市要结合上位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出相关的法律、政策规范文件,对出嫁女权益的保护做出较为详尽、具体的论述与阐述。此外,相关法律也可以对侵害出嫁女性合法权益的犯罪人或组织制定惩罚条款,使其具体化,提高其可操作性。
(二)制订村规民约备案和监督检查条例。
制订村规民约备案和审查监督条例,未经备案不具有法律效力。与此同时,防止地方立法与现有的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冲突,规定对村规民约和集体组织章程中的歧视和侵害出嫁妇女权益的条款进行清理和纠正,并确保村规民约和集体组织章程不违背国家法律、政策。
第三,通过立法推进农村股份合作制。
根据“生不增,死不减,进不增,出不减,可继承,可转让”的原则,将集体资产量化成一定量的股份,再按一定条件分配给拥有股东资格的村民。与此同时,在配股过程中,消除了性别差异,主要依据户籍、年龄、贡献等条件进行配股,股票固化后,股东将永远享有股权,不因生产,生活的变化而改变,是彻底解决嫁女问题的方法之一。
(四)地方立法应着重保护出嫁妇女参与政策的权利。
另外,在维护妇女权益方面,还需要加强立法,保障出嫁女参与村民自治的权利,保证嫁女参与农村重大事项决策的权利,改变现行立法层面上无一对出嫁女权益代表的缺失,从法律上保障妇女的参政议政权利,使出嫁女群体真正能够参与到自己的权益和法律法规中,激发出嫁女群体积极参与地方立法决策的各种工作热情。
(五)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出嫁妇女权利专门机构的权限。
因为妇女的特殊社会地位,往往难以获得具有广泛影响的权益代表,在《广东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中,对出嫁女性权益保护的责任方有更为明确的规定,即由妇联领导、政府各相关部门联合组成的维权小组,因此,我认为,地方立法保护出嫁女权益,不能只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也要让小组工作有法可依,只有在立法上明确规定了妇女日常事务和行政权力,这个工作组才能成为保障出嫁妇女权益的代言人。进而构建了一套完善的外嫁女性权益保障体系。
(六)健全司法救济制度,畅通救济渠道。
我国应借鉴南海建立“行政引导为主,司法强制为辅”的处理原则。首次由合格出嫁女及其子女向镇政府申请裁定,镇政府核实后,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村组如在规定的期限内既不执行,也没有提出复议或诉讼,则在进入司法程序后,向法院提出申请,法庭认为政府的行政处理决定合法之后,将按照执行相关程序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
此外,对于有经济困难需要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的妇女,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给予帮助。对受害人提起诉讼时由于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调查取证等具体条款。
近年来,随着人权的宣传以及对自身权益的关注,越来越多的出嫁女萌发了保护自己权益的意识。对农村出嫁女性权益的法律保护,不仅是当前我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重点,也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为此,探索有效的措施,解决农村出嫁女权益保护与传统思想冲突,已成为农村妇女工作的重点。我认为,伴随着各种制度和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在国民经济的繁荣带动下,出嫁女权益的保护问题必将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迎刃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