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
广东省出嫁女权益保护存在的不足
时间:2021-12-14 13:05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一)广东省出嫁妇女权益保护的地方立法成果。
1.遵纪守法,为地方立法护航。
依据上位法的精神和广东省自身社会经济发展现状,广东人大常委会于2007年审议通过了《广东省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法》,按照这一办法,广东省各地还制定了有关地方妇女权益保障的规定和政策规范文件,而且一些法规和文件也已经涉及到对婚姻法的保护,如南海的《关于推进农村二次确权》,实施农村“出嫁女”及其子女合法权益的意见(简称11号文)等。
2.政府领导成立了专业维权机构。
为了保证地方立法法规的落实,广东省一些地区还成立了专门的机构,以具体执行保护妇女权益的法规,按照《珠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的规定,设立妇女事务咨询委员会,由有关政府部门组成,妇女界的专业人士、社会组织和公民代表,其职责是为政府提供有关妇女权利的法规;法规、政策制定与执行方面的意见与建议,并做好有关政府政策的解释工作。根据本市的情况,惠州市还成立了惠州市农村出嫁女权益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保护出嫁女权益的各项事务。
3.户口迁移权的保护。
在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女性成员,婚后只要户口还在原来的地方,或者离异,丧偶后户口仍然在男方的住所,并履行有关义务,我以及符合政策生育的孩子,仍享有与他人同等的权益。
4.推进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
深入推进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完善农村基本经济制度,必须适应不断发展的经济市场化趋势,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确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严格保护、顺畅流动的现代产权制度。
5.“两个确权”和“五同”并举。
在南海区委、区政府颁布的《关于推进农村二次确权,落实农村“出嫁女”及其子女合法权益的意见》中,首次提出了要贯彻男女平等原则,并在此基础上加以落实。根据文件规定,在“两个确权”过程中,要对农村股份章程进行全面检查和清理,剔除不正当条款。
(二)广东省在对出嫁女权益的保护上的不足。
虽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都在运用调解、行政等方式为解决这一问题作出了一些努力,但其处理结果并不理想,主要表现在:
1.违法乱纪太多,很难彻底清理。
有些村民片面理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过分强调村民自治,认为“村民自己干的事自己干”,没有考虑到"依法"的原则,虽然他们知道它们与相关法律相抵触,但是因为它符合农村的传统观念和习俗,它既能保障其他村民的经济利益,又能为多数村民所支持。这种违法乱纪的村规民约如突然间触动了许多村民的既得利益,有可能引发更多社会不安定因素,所以要彻底清理违法村规民约的难度就比较大。
2.对出嫁女性权利保护的目标不明确。
其本身情况十分复杂,结婚后户口挂在娘家,而本人并不住在本村;有的户口和居住地均在本村,但没有承包地;有的婚后户口,居住地和承包地都在本村。到底哪一位已婚女性有权享有村集体经济收入?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依据。
3.对出嫁妇女权利保护的法律制度缺乏。
当前,涉及到嫁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土地承包法》、在广东省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南海《关于推进农村二次确权的实施,《珠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实施后,农村出嫁女及其子女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制定了“东莞市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股东资格认定办法”,“惠州市农村出嫁妇女权益问题专项治理计划”等,主要是规章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对出嫁女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很少有关于保护出嫁女权益的法律规定,所以各地的规定就不一样了,没有很好的将各地的先进经验结合起来统一规定。
4.不健全的司法救济制度。
当前因法律规定不完善,出嫁女维权事件在立案层面上存在很大问题,作为民事案件,法庭认定村委会和村民之间不是平等的主体关系,不予受理;在行政诉讼中,村委会属于自治组织,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的法院不予受理。由此造成不少出嫁女投诉无门,出嫁女反复上访,集体上访时有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