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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夫妻离婚时房产分割问题的有效解决方式
时间:2021-12-14 13:15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我们对财产权利的归属和物权归属问题,法律规定了比较有效的解决办法:婚前财产公证和婚姻财产约定。婚姻财产公证法和婚姻财产公证法关于婚姻财产公证的规定,财产公证是指公证处对即将结婚的男女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权利的归属等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的真实性。对婚内财产进行公证,是解决婚姻财产纠纷的可靠依据,同时对防止财产纠纷、保护夫妻二人财产利益、维持社会稳定、促进团结等都具有重要作用。
(一)婚前财产公证。
我们《婚姻法》规定:在结婚之前,男女双方都要依法到公证处对各自财产、债务范围、权利归属等事项进行公证,并在财产约定公证后,由法律直接认可。夫妇购买房产往往会出现出资形式复杂、购买形式多样化的问题,如果夫妻双方可以在婚前办理房产公证,复杂而多元的房产情况就有了明确的解决方法,离婚时按照公证处理即可。不过,婚姻法中规定进行财产公证要按照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自由的,而非必要的。
㈡婚内财产约定。
婚姻家庭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拥有,部分共同拥有。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如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应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婚姻登记是婚姻登记制度的一种形式,婚姻登记制度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出现,但是婚姻登记制度却不能解决这个问题。在婚姻财产公证中,夫妻双方根据自愿原则,通过协商确定财产归属和利益分配,并达成书面协议或进行财产公证。如有协议及公证,亦可同。
总之,在现实生活中,夫妻离婚时就房屋分割所产生的纠纷通常很普遍且复杂,如果夫妻双方能提前做好解决此类纠纷的准备,如进行婚前财产公证或婚姻财产约定,之后,房地产纠纷问题就没有那么棘手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也不会激化,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与团结有很大作用。离婚后,如何正确划分离婚房屋产权,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重大利益,而且也是影响社会稳定、维护社会秩序、建立合理分配秩序的重要因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