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
房产归属及分割的情形分析
时间:2021-12-14 13:14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一)按揭购房在离婚财产分割中的争议问题。
在我国所谓的“个人购置商品房抵押贷款”,具体来说,就是按揭人以房产的产权转让按揭受益人为还款担保,抵押人在还清贷款后,受益人立即将所涉及的房屋产权转让给按揭人,在此过程中,按揭人享有房产的使用权。伴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逐步发展,房价的飙升,按揭买房在进入二十一世纪以后已经十分普遍,许多夫妇通过按揭贷款的方式买房。当离婚财产分割时,按揭房屋分割情况较为复杂:
一是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抵押购买住房,取得了房产证,婚后共同清偿贷款。按照登记生效主义,房屋的房产证在婚前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已经明确,离婚时应做两件事:第一,房屋部分,房屋不能一分为二,应直接归属于一方。第二,房屋增值部分。房主与房屋价值并非完美无缺,住房市场的发展以及社会整体经济状况的改善,加上还贷因素的影响,当离婚时,财产的价格与结婚时相比已经发生了变化,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增加的财产(包括已偿还的贷款和增值部分)将作为共同财产分割。一般说来,婚前一方支付的房产价款应属个人财产,分割房产时应先扣除,共同财产部分应为房产的实际价值减去婚前已支付的部分及尚未偿还贷款后的差额。
二是一方婚前抵押贷款,结婚后取得房产证,继续偿还贷款。这一情况可分为几种不同的情形:一方按揭买房,首付款由一方在婚前已付清,房产证在婚后取得,结婚后仍以房产还贷。这个时候,房子当然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还有一种情况是现实生活中经常看到的,首笔钱是由一方在婚前付清的,房产证是结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我们的《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对此作了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前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用个人财产先付首付款并向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不动产登记在首付款人名下的,离异后,双方应协商解决。如依前款规定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可判决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未归还的贷款为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结婚后共同偿还贷款和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登记一方向另一方赔偿。”婚姻法司法解释第10条适用下列事项:
首先,夫妻一方在婚前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也就是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常常会遇到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不办婚礼的情况,我国婚姻法所认可的婚姻开始日期是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时间,而不是办婚礼的时间。关于这个问题,婚姻法与传统民俗并无太大区别。假如夫妇一方在结婚后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即使其是以婚前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向银行贷款,只要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那么不管该房产是否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一人名下,离婚时该房产都为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婚后用于偿还贷款的财产必须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假如买房人结婚后还只是把自己的个人财产还清,而且配偶不参与还贷,配偶就不会为买房做出任何贡献。物业全部由购房者的个人财产出资,离婚时夫妻不但无权分割房屋,另外,也没有权利要求分割“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及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
其三,房产证登记在首次付款人名下。房屋产权证明上登记的是另一方的名字,这件事就变得复杂,房屋可能是另一方的个人财产,或者是夫妻共有的财产,如果房产证上登记的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这一房产无疑是夫妻共同财产。简而言之,这两种情况都不能适用《婚姻法解释》第(三)条。
四是婚后夫妻双方以共同出资的方式支付首期房款,以按揭方式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次离婚。这种情况下,尽管业主名义上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但实际上并没有拥有这套房产的产权证明,这套房产已经设定了抵押权,事实上,房子的产权证书就是作为抵押物持有的。离婚后的财产分割,涉及到的不仅仅是首付款、已经偿还银行的贷款、未偿还的还贷,还有房屋增值部分。所以,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的分配对象是房屋实际价值与未偿还贷款差额的那部分。一般而言,双方都会协商将房产归一方所有,并继续偿还贷款,同时另一方支付给另一方实际价值的一半。
(二)父母出资购买房屋进行离婚财产分割时的纠纷。
当前,快速发展的房地产市场使得进入婚嫁年龄的适龄青少年很难独立买房,父母为子女买房的现象时有发生,父母出资的形式也多种多样,本文就以下具体情况展开论述。
1.父母为购买一套房产提供全部资金,"夫妻一方"以夫妻之名"的婚姻法解释第(三)条对此作了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如在出资人子女名下进行产权登记,则根据《婚姻法》第18条第3项的规定,视为仅向其子女提供赠与;这一房地产应被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项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并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不动产,可以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具有两个含义,一是指在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是否属于个人财产,二是指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如何分割。作者认为,要使婚后父母出资购买“被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第一,房产是一方父母的全部出资。在房地产出资方面不得掺杂夫妻共同财产或另一方父母出资,否则为共同出资。第二,房屋的登记在子女的一方名下。如果房屋产权证书上有夫妻二人的名字,或者只是简单地写下对方一人的名字,则该房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并非出资人子女的个人财产。
2.父母出资的一部分,由子女或女性出资的一部分,房屋所有权登记在父母名下。这样的话,房子应该是父母拥有的,而不是夫妻的共有财产,离婚的时候不能作为共有财产分割。夫妻双方在购买该房屋时,应当视共同债权的情况,按照分割共同债权的规定处理。
(三)夫妻共同拥有的“有限产权”房屋的分割。
小产权房是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后,逐步推进住房商品化进程而产生的一种产权形式。最常见的有限产权形式是福利房,通常只向单位员工出售。员工购买后,对有限产权的房屋不享有全部产权,因为单位也持有部分产权,但享有永久居留权、收益权、处分权、继承权等权利。但是配偶一方在享受了一方的福利购房待遇之后,另一方就失去了再购买本单位福利房的权利。在离婚的时候该怎样分割财产?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有限产权”房屋的分割应遵循下列原则:1)共同协调解决。(2)通过经济赔偿解决办法。(3)过渡到临时住所。(4)以竞标方式解决夫妻均提出分房要求,均争房屋部分产权,且双方经济条件较优越,有支付能力,愿意竞价处理的,可以采取竞价方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