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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继承制度的立法目的分析
时间:2021-12-22 19:40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一、限定继承制度的立法目的分析
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国立法采用的是限定继承模式,继任者仅须在继承财产的范围内对遗产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它的继承权并不必然导致对已有财产的负担或不利利益,也不能因为没有人对继承人继承范围以外的其他财产承担债务。从一般意义上来说,继承是从一般继承到限定继承,中国近代以前的封建社会立法,一律实行“身份继承”和“财产制”。周朝建立的继任制等,其份额由继承权直接决定,如周朝建立的继承制;“父债子偿”现象出现。封建社会人格不独立,对“父权”的强调过高,“家长制”必然忽视了个体的人格独立性,在家庭社会中,除了父母以外的家庭组织成员所拥有的财产在法律上不予承认,继承人应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清偿被继承人生前的个人债务。限制继承制度的建立是人格、财产独立于继承法范围的表现。
限制继承制度的产生总是与债务密切相关,目的是为了在保证遗产价值范围内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同时最大限度地肯定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两者利益的平衡。限制继承源于古罗马法,在《优士丁尼法典》中首次提到:“陛下的仁慈使所有受陛下命令的人都享有这种恩惠。草拟了一份既公正又著名的救赎命令,如果人们遵守了其中的内容,就可以接受遗产,并且仅在其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其产生是法律对财产概念重新定义的结果,罗马法认为,财产应包括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两个方面,应将两者加以严格区分,以进一步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发布和实施了《遗产清单利益》:如果继承人在了解到自己的相关权利后30天内制作并在接下来的60天内填写一份遗产清单,对于超出财产金额之外的债务,他将不再负责。限制继承权制度的出现,是维护继承权的必然。
二,比较法视野中的限定继承制度
限制继承制度是继承法领域人格独立原则的集中体现,因此,现代各国都采纳了这一基本规则,但各国立法采用的方式和程度都不尽相同,试举下列国家立法例:
㈠德国遗产管理系统。
为了限制继承人的清偿责任,《德国民法典》第五章为继承编,共九章。遗产制是《德国民法典》建立的,第1981条规定:“继承人在接受继承后,可按照遗产状况申请对遗产进行管理,在法院下达遗产管理命令之后,继承人将失去管理和处置能力,对遗产标的物的请求权只能由遗产管理人提出。“只有在偿还了已知的债务之后,才能把遗产付给继承人。当财产不够清偿债务时,财产破产就会终止财产管理。遗产税与继承的合法性关系密切。一是通过编制遗产清单的方法,避免了两个遗产之间的混淆,从而实现了对被继承人的遗赠财产进行区分。此外,《德国民法典》对遗产清单的编制程序也作了进一步规定,其中一项是编写遗产清单的公证程序,另一种是由公证处公证,由遗产管理人邀请村委会,街道办事处编制遗产清单,这一办法适用于遗产价值较低的时候;第二,遗产管理系统也极大地便利了债权人行使债权,债权国可直接将财产管理人作为被告起诉。
遗产制是德国调整限制继承制度的一项重要制度,《德国民法典》规定,继承人可采取其他措施来保护其利益,例如,在继承人知道悉遗产归属以及在某一时间后六周内,在遗产法院宣布放弃继承。继任者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应当承担的债务等负担不负偿还责任。为限制继承下债权人的债权,德国民法典也规定了遗产的处置顺序,第2046条规定:“遗产债务应先在遗产中清偿,遗产债务为尚未到清偿期或有争议的财产,应在遗产中予以处理。"第2047条进一步规定:"在清偿遗产债务后,剩余的遗产按各继承分的比例分配给继承人。
㈡法国的有限责任继承制。
《法国民法典》继承了关于限制继承的罗马法制度,尽管法国民法典并未规定继承一章,但是,在限制继承制度方面,法国法专章专门论述了一章:第一,限定继承中的限定并非无条件的,也就是,继承人必须就自己的关于限定继承的声明向地方大审法院的办公室提出。并且根据有关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制作准确、真实的遗产清单,如果没有提交财产清单,法律默示是一般的继承,按照一般的继承进行。申请人的期间应在继承生效之日3个月之内,继承人在考虑是否同意接受或放弃继承的期限为40天。第二,法国《民法典》规定,继承人在继承权的价值不足以清偿其生前债务时,有权放弃其继承权,以保证其合法权益。第三,法国民法典对限定继承制度的程序作了详细规定。
㈢瑞士"公布的财产清单"和"正式名单"
瑞士民法典第595条规定了一项特定的继承程序:继承人应对其全部债务负责,但是继承人可在开始继承三个月内放弃继承权以保护其利益,继承人还可申请由主管官署制作公式财产清单。在编制公式清单之后,主管官署将督促各继承人获取该财产的意愿。继任者可以在一个月内放弃继承,或者同意一份财产清单无条件的继承,或者要求主管官署进行清算。
补充一点,传统的大陆法系也将继承进一步分为有条件有限责任继承和无条件有限责任继承两大类。有条件的继承是指必须遵守法定条件和程序,只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法院提出、对财产进行忠实、准确的财产清单、没有欺诈债权人行为等,才能享有限定继承人继承利益的继承制度。有限责任继承是指法律未对限制条件作出规定,继承人在未放弃时,按照有限责任继承原则继承制度。“瑞士民法典”明确地采用了限定继承制度,但在适用范围方面,它规定了一系列适用的程序条件,如公示催告程序、遗产清单程序等,只有在符合程序性要件的情况下才可适用。
㈣日本对承认制度的限制。
「继任者,得保留仅当由继承者所取得之财产的限额内清偿,而得由继承人的债务及遗赠为承认之条件。」与此同时,日本民法典第920条也规定:“当继承人仅作承认时,其继承权无限制地继承权,义务。”可见日本对继承权采取了单纯承认原则,限定继承作为例外的继承制度。这一立法模式的优势在于实现债权人债权与继承人合法权益的最大平衡。一般而言,债权人可以在简单地承认要求继承人承担其继承人的债务的基础上,同时,根据第922至937条,继承者在法定期限内制作、填写财产目录,提交到家事法庭和进行公开催告程序之后,根据继承财产的价值,法律有条件地为继承人保留清偿债务的权利。
承认继承是指继承人在开始继承后所作的承认的意思表示,许多立法例都指出,合法继承人当然享有继承权,而不以承认继承为前提,但部分国家将接受视为产生效力的前提,当他知道他可以继承的时候,他所接受的行为或意思的表示,按照罗马法的规定,必须从继承人确定他可以继承的时候开始效力。
在德国、法国、瑞士等国的立法中,确认了对继承制度的法律效力,一方面保护了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合理区分继承权与继承权,防止两种继承权相混淆;规定了一系列适用限定继承制度的前置程序,如遗产管理制度、公示催告程序等,以合理保护债权人的债权,不要让债权人的债权受到债务人死亡的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