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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浅析我国的继承规定的优缺点

时间:2021-12-22 19:43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根据《继承法》第33条的规定,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1条规定:继承人中有人缺乏劳动能力,无生活资料者,即便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当保留适当的遗产,接着根据继承法第33条和民事诉讼法典第180条对债务进行清偿。《继承法》第62条规定:遗产被分割而没有清偿债务时,如果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法定继承人先以自己的遗产清偿债务;不充分清偿时,余下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一定比例来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按照取得的遗产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偿还。
总的说来,我国继承法中关于限定继承的规定比较简略,没有形成系统的专门制度。大陆法系国家资格继承制度与德国、瑞士等多数立法所规定的有条件性继承制度不同,主要表现为:我国建立了无条件限定继承制度,这一点与德国、瑞士等大多数立法所严格区别。我们的继承法正好相反,认为只要继承人没有明确表示放弃遗产,那么继承人当然有继承权,而在不符合一定的程序的情况下,继承人可以适用限定的继承。
对继承权无条件限制的立法目的是明确的,这是为了防止继承者的合法利益受到一种不利影响,从而大大简化了继承人的继承程序。但是,其弊端同其优点一样明显,过分保护继承人的利益必然会使债权人债权无法实现的风险增大。在我国,无条件的继承忽略了对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而没有规定先将遗产用于清偿继承人债务的具体措施,这与民法中的公平原则是相悖的,需要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