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
霸王条款通常被称为“不平等格式条款”
时间:2021-12-26 17:10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不公平格式条款”,或称“霸王条款”,是中国消费者领域顽固存在的顽疾,是一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毒瘤,尽管中消协与各地消费者协会年年叫嚣,但每年都有。2012年,为了进一步遏制消费领域的霸王条款现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全国范围内组织了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专项行动。六月份,由于各地消费者对苹果维修服务的投诉频发,中消协联合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江苏、山东等省市消协联合发布了一份苹果维修服务不公平格式条款的意见。这份评语提到了苹果维修合同中的5条霸王条款:修理可用翻新件,自定旧件归属;修理后产品损坏只赔偿维修款;逾期未取机,视为放弃所有权;自行限定责任范围等。随后,中消协和当地消协以劝诫、谈话、参与检查等方式,敦促苹果公司修改相关条款。不过,苹果公司在修订了《苹果维修条款与条款》后,对消协评论的大多数问题都没有予以正视和有效纠正。八月,中消协继续联合全国副省级以上消协,对苹果维修合同格式条款进行重新评估。因为中国管制霸王条款的机制不完善,苹果公司胆敢屡教不改。文章着重从法制建设的角度探讨霸王条款的调整问题。
垄断条款对我国消费环境的影响。
在法律上,霸王条款通常被称为“不平等格式条款”或“不公平格式条款”(UnfairStandardTerms)。就种属关系而言,霸王条款是格式条款的一种特殊形式,其含义通常是指“一方当事人单方面作出、未经合同双方协商,经协商,并为免除或减轻己方责任而增加对方责任的,而另一方不得不接受的格式条款”。“霸王条款”严重侵犯消费者权益,阻碍公平和谐的消费环境的形成。
(一)经营者和消费者处于实质上不平等的地位。
在理论上,消费者和经营者应当是平等的交易主体,但是在某些行业中,经营者具有垄断的经营地位,在垄断的基础上形成经济优势,这样就使得它们在制定格式条款时纯粹考虑自身的利益,把自己置于领导地位上,动辄提出“不予补偿”,(a)不接受、不能、必须、不负责任、不能超过、不可更改、不可退回(更换)禁止,禁止,禁止,禁止,在规定的范围内,在规定的范围内禁止,禁止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对于这些不公平的格式条款,消费者只有两个选择:接受或者放弃。所以,现实中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关系很难用平等来描述。
㈡诚实守信原则受到践踏。
按照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当事人有义务合理地提请相对人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但在实践中,经营者往往会躲着它所提供的包含免除或限制自己责任的格式条款,而一旦作出承诺,消费者一旦作出承诺就会后患无穷。例如:一家干洗店在取衣服单反面印有“顾客注意事项”,其中规定:“本公司对衣服如出现丢失、损坏等,按洗衣价最高赔偿2倍”。而且这家干洗店在接受顾客干洗衣服时,对这一反面的“顾客须知”没有特别说明。一位客户在该处干洗价值1750元的套装,洗衣价格为150元,洗完后严重缩水、起皱时,顾客要求以原价赔偿或10倍洗涤价格(即赔偿1500元),而干洗店只同意赔偿300元。此类纠纷在消费中大量存在,严重损害了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应有的诚信关系。作为现代民法中的“帝王条款”,诚实守信原则同样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约束消费者。诚实守信原则被践踏,“公平和谐的消费环境”只不过是无法实现的乌托邦。
㈢强制交易成为“常规”
无人售票公共汽车的投币口往往贴上“自备零钱,不设赎金”的告示,这样没有零钱的乘客只能投5元,原来只需要2元甚至10元甚至20元的车程就能全部买单;超市购物时,电脑显示显示金额为88.75元,但是,出纳们理所当然地要消费者支付88.80元;到饭店吃饭时,店方要顾客支付所谓的“消毒碗筷”;客人喝不喝茶,都要付“茶位费”;新买的房子装修,物业管理处规定:“为了小区安全”,居民只能亲自或由物业管理部门指定的搬运队伍搬运装修材料,住户从外面请的搬运工不得进入小区;这种强制性交易行为的根源在于经营者单方面设定的霸王条款。在这种情况下,经营者利用其在市场上的强势地位,公然违背契约自由、公平交易的原则,对处于弱势一方的消费者实施限制以牟取牟利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制约了消费环境的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