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
公正是法的一项重要价值追求
时间:2021-12-26 17:15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一、公平责任和平衡。
平衡是从普通法中产生的一个重要概念,可以说它贯穿于整个西方法治思想史和司法实践之中,在西方法律近代历史上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对衡平概念的最早论述可追溯至古希腊时期,他指出,“依法律的一般意义,若不以衡平为准,就会成为一位顽固、无知的独裁者。",对于教师关于衡平思想的论述,亚里士多德持赞同的观点,他认为衡平思想是一种“超越成文法的正义”,他认为,衡平应该是“在法律因其过于原则而无法解决特定问题时对法律所作的修正”。“古希腊哲学家,以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为代表,正是在发现法的普遍性、僵硬之后,才提出用衡平方法处理复杂多变的社会经济生活,也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个案的平衡,实现最广泛的公平正义。从这一点来看,衡平一方面可以缓和严格的法律制度,另一方面可以根据具体案件,以公正、公正的法律理念来实现个案正义。
公正性责任指公正、合理、公正;平等性意味着平等、平等性。公正作为法律的象征,是法律价值的追求与体现。但由于法律的刚性和普遍性,使得法律只能对一般事务做出规定,而不能覆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从而导致了某些案件的不公正,衡平理念由此产生。平等是一种有别于公平的概念,公平理念作为法律的原则和目的,在较高水平上给予宏观指导,但在具体操作层面上缺乏微观指导性,这要求有一套具体的制度来实现公平的理念和价值。衡平实际上可表述为一种优于僵化、普遍性原则的公正,其目的在于实现实质正义。方法在于区分个案与一般法的一般规则,其产生有利于软化和缓和法律制度的僵化;这是一条实现公平与正义的唯一途径。很容易看出,公平是个名词,衡平是个动词。公平性是法的本质,是法律制度的追求与目的,衡平倾向于公正,但又有别于公平,它是实现这一价值的途径和手段。显然,两者之间是一种价值观、方式、目的和手段的关系。
公平性,是衡平侵权行为法领域中的这一法律理念的具体体现。公正和公正是《瑞士民法典》中关于公平责任的规定的代表,《瑞士民法典》第4条规定:“法律指示法庭可以根据情况来衡量,或者根据情况作出判决,或者根据重要的事由来决定,法院应当依据公正和公正。从以上表述可以看出,公平责任是通过内在补充和外部调整,对不能适用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案件进行个案测量,以公平正义的理念,实现个体正义。公平责任与衡平理念同样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衡平理念通过公平责任原则在侵权责任领域的具体运用,达到衡平的目标,从而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价值。诚然,公平责任可以实现个案的均衡与实质的公正,它没有以过错责任为一般归责原则,也没有以过错责任为原则,可以这样说,作为一般归责原则的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不能适用于任何特定情况,它们只能保证公正,但却无法实现所有的正义,这正好说明,稳定、僵化的法律规则永远不能适应复杂多变的社会生活。
二、公平责任和公正。
公正是公正的核心,公正包含着公正。关于何谓正义,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有一段经典之作:“正义是一种永恒的意志,它使每一个人都能得到他应有的东西。"公正是人类社会所追求的终极价值,正如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有一次,柏拉图说:“人到了完美无缺的时候,才是最好的动物,然而,一旦脱离了法律与正义,他将成为最坏的动物。公正是法的一项重要价值追求。法是正义性价值观的外化载体和重要实现途径,两者结合的目的与意义正是为了人类自身在至善引导下的不断完善、有序发展与和谐统一。正义观是法的最重要内在价值之一,其先于国家的产生,法的产生即为法。正义观最初是以人的理性为出发点的,正义观属于伦理道德范畴,在伦理社会便产生、盛行,原来的正义价值观只要求人们坚守本心,各行其事,但随着国家的产生,法律的形成,正义观由主观公正逐步走向客观公正,并最终成为法的重要价值。周旺生教授对正义价值观的观念进行了探讨,他认为,法律的价值一般有三个指向:形式价值、目的价值和判断价值。分为秩序、利益、公正三大基本价值,法律秩序是法律的社会价值,法益是法的实在价值。司法公正是法的伦理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