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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美国司法实践中的真实值计算法

时间:2022-01-02 18:33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原因和后果总是难以承担责任。股市价格波动是由各种因素引起的,因此在因果关系的确定上存在较大难度。唯有客观化因果关系,才能有效地保障广大投资者的权益。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0条(b)及10(b)-5条规定的默示诉权,如果原告能证明这一内幕信息是可能影响投资决定的一个因素,就可以证明因果关系的成立,这一信息不能作为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唯一或主要信息。因此,"被告"所应承担的披露义务加上未披露信息的重要性已成为事实因果关系中不可或缺的因素。"根据1988年美国证券交易法第20(a)(a)条的明示诉权,"原告只要属于内幕交易的同时交易者,法律即确认其与内幕交易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无须原告单独证明。这一因果关系的判断当然不是绝对的,也有例外——安全港规则,如果被告能够证明交易的确在他知道内部信息之前就已确定,那么他就可以免除内幕交易的责任。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被损害的投资者作为原告,应当承担因因果关系证明责任。可借鉴美国默示诉讼客观化标准,减少法官审理时的模糊性,更好地保护投资者权益。加强对公众投资者权益的保护。
知情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其义务,仍违反义务进行交易。这两者是比较特别的。一类是信息的提供者,如果泄密者知道或应当知道该信息没有公开,则推断为有过失。对信息接受方而言,一方面知道该信息是不公开的重要信息,另一方面又可能被不当使用,则认为泄密者存在主观过错。
投资人由于内幕交易而遭受财产损失,民事诉讼的目的是填补因内幕交易所造成的损失。但具体金额和计算方法还有待法律进一步规范。本文作者主要论述了两个问题。
(1)交易损害的确定是依据被告是否非法获得或原告实际损失确定。计算损失有两种基本方法,一是计算被告因内幕交易所得,二是计算原告在内幕交易中所蒙受的损失。根据美国证券交易法第20(b)条:“同一时期交易的诉讼仅限于获得的利润和避免的损失。按照本条(a)项收取的赔偿总额不得超过因违反法律而进行的交易而获得的利润或避免的损失。显然,美国是先走一步的。债券市场的内部交易,如股票等公开市场交易使受害者人数不确定,因此,内线交易所涉及的民事诉讼一般都属于集体诉讼,而团体诉讼中的每一位原告都可以得到全部赔偿,这两个人的损失相加可能比被告的所得高。所以要求被告按照全部赔偿太过苛刻,实际上也无法达到,不利于政策的实施,甚至会影响法律的权威。因此,作者认为以非法获利为准更合适,可以将其纳入未来中国内幕交易民事责任体系的构建。
(2)选择计算方法。诉讼方实际损失是损害赔偿的基础。实值计值算法、实值计数法、差价计法和吐出不合法利润法等在美国司法实践中都有应用。真实值计算法是以受害人操纵的价格和在证券不受影响时其本应实际价值的差价作为补偿,但实际价值很难确定。实用型计法是指被告仅为其内幕交易导致的证券价格波动负责。尽管看起来是公平的,但是实际的计算是困难的。相对来说,该算法是一种可操作的计算方法,它可以把在内幕信息披露时或者在其后一段合理的时间内,股票的交易价格作为补偿金额。对具体时间的选择,由各国或地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放弃非法利润法”基于谁也不能因为这一违法行为而获得利益的考虑,指,当被告的内线交易超过原告的实际损失时,有超过一部分作为利润由原告享有。对此方法是否符合损害填补原则尚有争议,但适用范围较窄。由于存在大量群体诉讼,内部人士非法所得大于原告总损失的概率很小,不适合整体运用。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对于披露的合理期限,算法更合理、更容易操作,对于披露的合理期限,我们将在对我国证券交易市场和投资者素质等因素进行全面分析后,对其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