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
代言明星承担的连带责任的构成要件
时间:2022-01-06 19:58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如果消费者的权益发生了损害,明星是否一定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呢?从上述分析可知,《食品安全法》弥补了《广告法》的缺陷,并对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给予连带责任。由于我国《广告法》规定,虚假广告的责任主体是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和通过虚假广告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除以个人名义进行虚假的商业广告宣传(例如广告演员、代言人),明星充当代言人的代言虚假广告也不受管制。但是,在实际的明星代言纠纷中,明星承担责任应当符合四个构成要件。
一个明星在虚假的食品广告上做广告。代言人可在与广告主订立的书面合同中,与广告主共同承担责任,不能仅约定广告报酬。代言人也要履行一定的“审查”义务,要检查广告商的营业执照,核对其所提供的各种真实有效的证件,通过这些步骤,明星才能去代言。目前,我国对明星代言行为的审查还处于形式审查阶段,依据我国《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安全风险检测与评估机制的规定,在代言人代言时,应履行广告人的质监、合格证、卫生许可证和其他必要文件的义务,即使代言人没有尽到这些最基本的义务,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位明星为假食品广告。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对虚假广告的定义。广告法律第三条规定: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包含虚假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一般而言,虚假广告是对商品或服务进行虚假宣传的广告,其虚假主要表现为信息虚假、质假、功能假、价假、假资料假。而且明星代言虚假的食品广告,应该从两个方面来考虑:一是广告内容与食品质量不符,虽然广告需要适当的夸张艺术,在食品质量上不能与之差过大或试图掩盖其瑕疵;二是广告内容与代言人本身不符,如果没有亲自去测试,明星们会推荐那些没有被代言的食物是否安全。
消费合法权益受损。本处损害应为明星代言食品有缺陷所致,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6条,本法所称瑕疵,即产品存在危害人身的危险,无正当理由的危险他人财产;产品有保证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系指不符合标准。食物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安全标准,而《食品安全法》并没有对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作出明确规定,在产品侵权责任中,损害指使用有缺陷产品造成死亡、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及其他重大损失。食品业中,应由食品者自食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
明星代言虚假食品广告与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这一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代言人并非所有赞助其代言的食品都要负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等手段进行虚假宣传,如商品的质量、成分、功能、用途、有效期、产地等,并作虚假宣传。本文认为,应当考虑虚假广告是否引人误解,因为消费者在某种程度上是理性经济人,其购买决定可能受到“明星效应”的影响,但消费者会理性地判断,消费者即使是虚假的广告,也可以不会误解而去消费。例如,欧洲的明星代言产品,宣传效果并不大,与美国要求明星代言需要“明示担保”的高要求不同,欧洲人坚持理性消费的观念和习惯。欧洲人的消费习惯是,若要购买大件商品,第一要做的是上网了解情况,在网上货比三家,这样既能知道商品生产商的具体情况,又能知道消费者对它的评价。要是网上没有的话,他就去找朋友。从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第8条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结合公众的普遍注意,在现实生活中出现误解的事实及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认定。因此,即使名人代言虚假广告,但这些虚假广告宣传产品的明显夸张,不足以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解,那么消费者购买这种食品和明星代言这类产品是没有因果联系的。由于并非所有消费者都在某一领域了解到某一明星,而且消费者也将以理性为基础,选择最大利益的商品。
证明责任问题,就食品生产者或经营者而言,其在产品责任中的责任属于过错责任,而在产品责任中,由于在产品中地位较高,且与消费者的信息不对称,应承担严格责任。但对代言明星而言,其与食品生产者属于间接共同侵权人,作者主张代言明星承担连带责任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消费者提起诉讼后,明星代言人可提供证明自己无过错责任的证据。明星可以提供证据证明其具有代言产品亲历性的条件,例如自己有食用或代言期间一直在食用,而且是根据自己的个人感受向消费者推荐,或者明星可以举证自己尽到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的义务。如果明星不仅去工商局、药监局、卫生局等国家机关了解其代言产品的详细情况,也请其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调查和鉴定,证明产品是否有问题。与此同时,明星也可以证明自己代言的食品广告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仅仅是出于广告需要夸大艺术效果等原因。
我国《食品安全法》第55条规定,明星代言虚假食品广告应依法进行处罚,并通过要求明星承担连带责任,加强明星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可以使明星代言更加谨慎。但该条规定比较原则,在实践中需对有关实施细则进行规范,与此同时,《广告法》中也没有规定明星代言人的责任主体,《产品质量法》、无论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是在代言虚假广告方面都没有规定,法律上的漏洞使得明星代言虚假食品广告缺乏监管,这方面的法律还需要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此外,如果仅依赖个人诉讼或公益诉讼等事后救济手段,也不能充分保障食品安全,保障公众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还需要各方面社会力量的共同监督,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管。以此为基础,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制,以更好地规范明星虚假代言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