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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付费共乘与非法营运有明显的不同之处

时间:2022-01-06 20:00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近几年来,“拼车”现象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并迅速被人们接受,成为一种流行,人们称之为“第四种交通方式”。因为各种原因,比如车费贵,油价不断上涨,公交车拥挤不堪,打车难等,都市白领开始倾向于成为“拼车一族”。合用作为一种新的出行方式,的确有很多好处:降低出行成本,达到互惠双赢;减轻交通压力,缓解道路拥堵;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保护环境等等。但拼车也有其潜在的危害,如“黑车”以拼车为借口非法营运,而犯罪分子借由拼车的方式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甚至可能因拼车而引发的违法行为。与此同时,由于我国现阶段立法对拼车现象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司法实践中存在明显差异的情形,不仅妨碍拼车的发展,而且也使拼车纠纷的处理成为一类难题。
一,合用概念。
拼车这个概念,已经从原来单纯的物流运输术语中分离出来,被赋予了新的含义。当前对于拼车一词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甚至可以说是处于“百家争鸣”的状态。根据学者们的理论和个人的思考,笔者认为,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有车的人免费或按一定报酬把一辆顺路的人带到指定地点的交通方式;二是由几个顺路的人共同乘坐出租车或者包车,由同乘的人分担费用。
前者也可称为"顺风车",一般是私车车主在不改变其原计划和线路的前提下,搭载一定数量的车辆,可能是免费的,也有可能支付一定报酬,这一报酬可能是金钱,也可能是实物。其次,乘客和驾驶员之间通常并不顺路,这显然是一种营运行为。这样,乘客和驾驶员之间形成的是客运合同关系,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例如,驾驶员有义务运送乘客到指定地点,并在规定时间内交付旅客,旅客的安全保障义务等;与此同时,旅客还需要履行支付报酬的义务等。这一情形是因为公司盈利,所以要承担比较严格的责任。此种情形下,权利人与义务人相互间权利义务明确,责任明确,产生纠纷的法律适用相对固定,即不再赘述。所以这里只探讨第一种情况,以下所说的“拼车”都指以上拼车概念中的第一种情形。
二是非营利拼车的分类。
本论文只对第一种情况进行了研究,即在非营利性拼车的情况下,拼车可分为有偿拼车和无偿拼车。正如名称所示,有偿拼车是乘客在顺路将乘客载至指定地点后,向其提供一定报酬的拼车行为。有些情况下还可以是实物,如快餐、水果等;而无报酬的拼车则称为拼车,一种由驾驶员免费运送乘客到指定地点的拼车行为。在免费搭车过程中,驾驶员和乘客经常会有一些情谊,例如亲戚、同事或朋友等,开车的人是本着纯粹的好意来载那些顺道的熟人。既然免费拼车没有任何金钱或食物的给付,学者们对此普遍持肯定态度,无任何争议。
尽管作者在文章中把有偿拼车归入非营利拼车领域,但实际上这也存在不少争议。对有偿拼车,有观点认为是一种违法经营。实际生活中,也存在行政机关对此种有偿拼车行为予以处罚的情况,但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不妥当。付费共乘与非法营运有明显的不同之处:一是非法经营是牟利,经营者追求利益最大化,所以收费往往偏高;有偿拼车并非为了赢利,驾车者往往只是收取费用(燃油费用、与营运车辆相比,运输费用的一部分通常要低很多,远低于市价。并且,也有这样的情况,部分费用由乘客自行承担。其次,非法经营的乘客,只要是有需要的人就行;而有偿拼车时,乘客和司机通常会有某种情谊关系,如亲属、朋友、同事等等。就算是陌生人,在某种程度上,司机也会为乘客做出一些选择,如面容良好或心急如焚等,总之对于乘客也有一定的信任基础。三是不合法的经营方式是目的地和路线由乘客决定;而有偿拼车司机只是在顺路的情况下载乘客,因此完全按照驾驶员既定的路径行驶,不因乘客而改变。其四,有偿合用经常具有巧合性质,例如乘客住在离驾驶者较近或正好顺路等;而非法营运则是长期从事此行业的。所以,把有偿拼车仅仅认定为非法营运是不合理的,这种认定也给有偿拼车蒙上了一层阴影,导致现实生活中许多人因为害怕行政处罚而拒绝拼车。从我国现状出发,应当说有偿拼车和非法运营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对于非法运营,自然要受到严惩,但有偿拼车,应当提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