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
满足成为附属商行为的民事主体条件
时间:2022-01-22 19:44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根据前面论述的观点,超级市场提供自助式寄存的行为,应当视为一种辅助商事行为。先对超市的附属物进行分析,超市自助寄存并非仅仅为向消费者提供一个方面而提供的服务,这种做法也是超市为了方便管理而采取的,在国外很多超市都是把顾客的随身物品带到超市,因此这类行为可视为超级市场自身为经营需要而进行的活动,尽管其主要业务不同,也不存在盈利行为,但这并不能证明该行为并非附属行为。
第二,从民事性上讲,寄存的行为本来是民间性质的,正如本案的两位律师认为,如果没有辅助行为的理论,那么这种行为就属于民事行为,应当由民法来调整,可以将其视为借用关系。也就是,该行为不属于基本商行,因此满足成为附属商行为的民事主体条件。
在主体方面,超级市场方面表现出一种合格的商事主体,它具有商法上的资格或能力,可以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商事关系,享有商事权利,独立承担商事义务,同时开展商业活动,并将其作为事业。因此,超级市场作为适格的商事主体,其实施的行为具有成为辅助行为的可能性。并且它的产生时间也是在超级市场营业时间发生的行为,是超级市场营业时才会有的行为。因此,超级市场提供自助式寄存的行为可以视为一种辅助商行为。自助式寄存虽然本身并不能达到直接盈利的目的,但这种行为的发生,能使顾客不需要携带沉重的物品去购物,间接地对超市的盈利产生一定的影响。假如一家超级市场没有自助寄存,却不允许顾客携带自己的随身物品,那么该超市的营业利益必然会受到较大影响。
所以法庭对此案的裁决太过机械。法庭认为应考虑到超级市场和消费者的利益平衡,不要过分强调超市的责任,不然容易造成消极的后果:一是容易造成道德风险,易造成恶意客户在提包后虚构丢失物品的事实,要求超市赔偿;不排除消费者使用不当或密码遗失,泄漏造成的,让超级市场承担这些风险并不公平;第三,超市会雇人来照看这些本不受监管的自助寄存柜,或暂停此类服务,这是违背利益、排斥进展的。(上述这些似乎是有道理的,经过分析就会发现,其中存在一些问题。首先,让超市承担责任并不意味着只要东西丢了就应该由超市承担,毕竟需要证据和其它条件满足才会要求超市承担。况且不给予补偿也会导致社会公正的缺失,同样是违背社会公益的。其次,超级市场的寄存柜并非完全不能打开,无法管理。还可以通过一定的程序和钥匙来把柜子打开,那么就不能说寄存柜在放完物品后是完全由顾客自己控制,也就是说超市对于寄存柜的管理是有可能的,所以超市对于寄存柜也是有可能的,而且不经过顾客同意的。因此,管理人员对所管理的物品丢失负有一定的责任。三是超级市场为了经营而提高成本,那么这些成本最终还是由消费者买单,同时超市加强了管理,顾客会因为安全感而来超市,对于超市来说,赢利反而会增加,成本和利润到底是怎样的呢?
因此,在这一案例中,仅仅出于超市的利益考虑,而对原告不给予任何补偿也是不合适的,毕竟提供自主寄存柜的行为是一种商事行为,对超市方的利益有加分作用。而且这件事上法院提出的各种公益理由却不能真正体现社会公益,出于这些因素的考虑,超市对顾客非因自身原因造成的物品丢失应负一定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