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
企业间借贷合同效力进行区分认定
时间:2022-01-26 22:25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对企业借款合同效力差异认定的法律预设。
(一)要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对企业间借贷合同效力进行区分认定。
不允许企业间借贷的时代背景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初期,要求建立以银行为中心的金融秩序,所以,在企业间频繁的借款扰乱金融秩序的情况下,严格禁止任何破坏金融业务垄断的行为,因此是现行法律、法规所禁止的。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入逐步完善阶段,要求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建立多种融资渠道,促进经济发展。但目前金融服务的垄断以及其他融资渠道不畅,根本无法满足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对资金的需求,一些企业间利用目的合理,借钱而不流入受限行业的拆借,不仅不会对金融秩序造成威胁,相反,有益于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
(二)对企业间借贷合同效力的区分认定,符合最高院的努力方向。
最高法院已就企业借款合同的效力问题咨询过相关部门,建议企业间借贷自由化,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企业间借贷的普遍性;第二,《合同法》没有明文规定的禁止;第三,既然民间借贷已经放开,再次禁止企业间借贷,对企业“不公平”。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最高人民法院的征求意见没有得到相关部门的采纳。虽然最高法院和人民银行尚未修改企业间借贷无效的有关规定,但是浙江省高院在司法实践中已发现企业间借贷行为存在支持。
(三)地方法院对企业间借贷合同效力的区分认定值得借鉴和推广。
2011年11《关于依法保护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云南高院起草:企业间借贷案件,如当事双方有证据证明借款关系,法院应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作出综合评价,不要轻易否认否定合同的效力。要依法保护民间借贷和企业融资,拓宽非公经济融资渠道。在企业间借贷案件中,如果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借款关系确实是民间借贷,法院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估,不能轻易否定合同效力。对被认定为业务接待而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况,资金占用费可以按照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并针对欺诈、高利贷等行为加大打击力度,对超出规定利息部分不予支持,降低非公经济融资成本。
文章最后认为,资金对于企业就像血液对于人体一样重要。作为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的企业,借贷融资完全是企业应有的一项基本民事权利。“美国商业模式”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有权借入资金,并有权用自己的资金进行投资或再投资,并取得和占有相应的动产和不动产,以保证实现债权。在某种程度上,企业融资的权利范围和自由度可以作为一种衡量一国资本市场成熟程度的标准。供求决定供给是市场经济一个永恒的规律。若全面禁止企业间借贷行为,势必会使这些需求转向或隐藏或危险路径,造成更大的破坏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