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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

时间:2022-01-26 22:31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2010四月五日下午,原告王某及其女儿和外孙女去被告杭州动物园游玩,在照相馆骑骆驼拍照留念,期间,原告被一只骆驼摔在地,经诊断,事故造成原告王某右股骨颈骨折,右尺桡骨双骨折,头部外伤。案件审理后,被告支付了原告近8万元及其他费用。但原告支付的医疗费已经超过了被告支付的部分,因此双方达成了协议,因此向法庭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费用。
控方王某认为:其受伤系被告杭州动物园饲养,在其拍摄照片时突然狂躁,被告杭州动物园在营业期间应尽一切努力,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被告应对事故的发生及损害结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此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要求:第一,被告赔偿其医疗费用、后续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在医院里吃饭、营养、残疾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鉴定费用共计330109.60元;二是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人杭州动物园抗辩:一是原告摔伤系其自身原因,并非骆驼狂躁。在没有通知被告的工作人员的情况下,原告完成了拍照,试图自己从骆驼上下来。起诉者是因为他站不住而跌倒了,而非他说的那头骆驼疯狂掉下来。所以,原告应对自己的伤害负完全责任。其次,被告已经履行了自己的管理职责,应当免除。第一,骆驼是性格温和的家畜,对骆驼没有刺激,一般不生气。第二,被告负责照相项目的工作人员有相关资历及多年工作经验,一般不会产生工作误差。同样,被告已经履行了安全告知义务。在动物园门票背面,被告已注明游客注意事项,并将游客安全注意放在照片的入口;游客在拍照时上下都有工作人员搀扶,并明确告知工作人员在拍照时要注意安全。鉴于上述理由,被告认为自己已履行了安全义务和责任,原告所受的伤害是原告自身的因素所致,损失应由原告自己承担。
[试验]
经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11条第一款、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
首先,被告杭州动物园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用、营养、交通、住宿、护理、住院伙食津贴、伤残赔偿金等100098.82元,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第二,被告杭州动物园赔偿原告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三是驳回原告王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评论]
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案件,动物致伤责任的承担一直存在着争议,特别是观赏性动物在观看过程中被驯服的侵害事件,责任承担莫衷一是。公元前十八世纪的《汉穆拉比法典》第251条中就规定:“若自由民之牛有抵触之性,则邻人以此告之,而此人即未钝其角,且未系其身,如牛抵自由民之牛,则应赔偿之。而且,最近几年,我国社会公众对动物的关注也达到了空前的水平。它一方面反映出我国重视人与自然的关系,逐渐形成人文关怀型社会;另一方面,在与动物的互动过程中,不断出现市民受伤的案例,给社会公众带来许多困扰。本论文就是要剖析一个骆驼伤人的典型案例。
正在听审。一种观点认为,被告动物园未能履行适当的管理责任,应由动物园承担赔偿责任,这一点毋庸置疑,绝大多数社会公众持这种看法。还有一种观点认为,骆驼是温顺的动物,没有危险,而且原告王某为成年人,具有预见能力,因此对自己的损失负有责任。
意见一认为:这起案件的责任应由动物园承担。这一观点主要是基于本案符合动物致人侵权责任时这四个构成要件的理由。
侵权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动物园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可以证明其尽到管理义务者,对此不予负责。所以,动物园管理的动物致害性类案件,一般适用过错推定责任。民事法律中的过错推定,即原告证明自己受到的损害是由被告造成的,如果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应假定被告有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当动物园发生动物伤害事故时,动物园要对游客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除非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管理职责,如发布一个注意告示,派专人巡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