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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应收账款质押的风险防范意识

时间:2022-01-30 20:38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防范应收账款质权的风险
(1)完善应收账款质权制度。
由于法律规定及其相关制度不完善或缺乏,是实现应收账款质量风险的根本原因,没有明确完整的法律指导将不可避免地导致一系列问题和矛盾,因此,积极推进立法或司法解释,完善应收账款质量体系,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是从根本上防范应收账款质量风险的关键。
(2)加强对出质人、应收账款债务人和应收账款本身的风险审查。
1.加强对出质人的审查。出质人是否具有主体资格,应收账款是否具有处置权或完整的担保权。国家机关、公益事业单位、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企业法人内部职能部门禁止或限制担保人的,不符合担保人的法定主体资格,直接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当然,无处置权的质押行为会影响质押的实现,因此必须严格审查。
2.加强对应收账款债务人的审查。应收账款债务人是否具有偿付能力是应收账款质量的关键环节和重要审查目标,因此质权人应重点调查应收账款债务人的偿付能力,了解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财务状况,质押担保期间,质权人还应积极关注应收账款债务人的经营和财产状况,始终关注,避免质量期无法实现。
3.审查应收账款本身。审查拟设定质量的应收账款中已发生的债权是否真实,以及未来发生的债权是否可以实现,然后审查其是否具备设定质量的资格,是否有设立质量的权利,是否有可转让性,是否有因公益性而无法设定质量的情况,严格审查应收账款债权的相关问题,如基本合同关系的有效性、合同当事人的履行情况和可能存在的争议等。同时,注意其他可能影响质量权利实现的关键细节,如债务人行使辩护权或抵销权的可能性,以及债权诉讼时效是否逾期或面临逾期。质权设立后,质权人应当监督基本合同的履行情况,质权人是否恶意放弃债权,减少债权或者将质押债权转让给第三方。如果发现质权人超过诉讼时效,应当及时阻止应收账款的恶意损害,如要求应收账款提前清偿债权或提出质。
(3)认真履行设立应收账款质押的有关程序。
1.加强对登记程序的管理。信用调查中心建立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制度,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和查询非常方便快捷,但也有第三人恶意登记、恶意注销、恶意异议等,作者认为,由于登记制度的开放特点,这种情况难以避免,只能通过实名认证,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等更严格的提交要求。
2.及时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应收账款质权人应当在质权设立后通知质押应收账款的债务人,并通知其质权的设置,以确保质权的顺利实现。在应收账款质押中,质权人有权依法处分质押应收账款,优先处分收入。债务人未及时通知债务人的,债务人向质权人或者其他债权人偿还的,损害应收账款质权人质权的实现。同时,当质押债权因偿还或者其他原因被消除时,也应当及时通知应收账款的债务人。条件允许的,还可以在签订质押合同时,允许应收账款的债务人参与质押合同的签字确认,甚至邀请其作为质押合同的一方签订合同,并直接同意合同中的相关义务,以确保应收账款质权的顺利实现。
3.将与应收账款相关的原始权利证明交付给质权人。质量应收账款的相关原始权利证明或证明文件,如基本合同、履约证明、票据等文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质量登记和通知债务人,非法将应收账款转让给第三方。因此,在设立应收账款质押的过程中,质权人还应要求质权人将质押应收账款的相关原始权利证明交付质权人,以保证未来质权的顺利实现。
虽然存在应收账款质押的风险,但以合理的方式预防和消除是可行的。无论是由于法律规定及其相关制度不完善或缺乏,还是由于债权人在质押设定前的虚假调查和质押后管理不力,都将在实践中找到合法有效的解决方案。积极推进立法或司法解释,完善应收账款质押制度,加强应收账款质押人的风险防范意识,使应收账款质押能够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和应对风险的能力,逐步完善我国应收账款质押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