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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言虚假广告的连带责任存在争议
时间:2022-01-30 20:38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利用名人做广告来缩短与消费者的距离。然而,名人代言有时超出了真实广告的界限,成为虚假广告,产生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应当从法律的角度,通过民事责任进行规范。
一、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承担民事责任的争议。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此外,正在修订的《广告法》(修订后提交审查稿件)已将名人代言行为纳入规范范围,并将承担连带责任。然而,自《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代言虚假广告的连带责任一直存在争议。
(1)坚决反对食品代言的连带责任规定。
一些明星认为,如果明星要承担连带责任,电视台、新闻媒体、国家质检等部门也要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他们认为这一规定是片面和不公平的。如果明星负责,所有质检部门也应承担连带责任。
(2)法律责任性质争议。
一些学者认为,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应该承担法律责任。但侵犯的对象是社会公共利益,而不是具体的权利主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主要受公共法律而不是私人法律的保护。因此,除少数情节极其恶劣、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外,广告代言人名人主要承担行政责任。大多数人认为,从产品责任的角度来看,他们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3)责任原则存在争议。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名人代言虚假食品广告,无论是否有过错,承担民事责任,即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但部分学者认为应设计为过错责任更合适,原因是代言人代言行为隐含一定的危险,但危险不高,不适合纳入无过错责任,不符合法律正义等。也有人支持无过错责任,认为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应优先考虑名人代言食品虚假广告的侵权责任。
此外,对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是承担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也有不同的理解。
二是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和理由。
一般来说,产品责任首先是产品不合格造成的,但广告代言人应承担民事责任仍有其依据。
(1)名人代言应遵守民法的基本原则,如诚实信用。
名人代言广告是行使私权。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行使私权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诚实信用的原则也衍生出公共利益和禁止滥用权利的原则。名人代言广告应当考虑而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他人。消费者的食品安全不仅是公共利益,也是人类最基本的福祉。名人代言广告必须维护这些公共利益,不得滥用自己的私权。当名人代言虚假广告,违反诚信原则时,自然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名人代言应履行注意义务。
在此基础上,消费者会购买名人代言产品或有购买的冲动。于此,消费者会购买名人代言产品或有购买的冲动。也就是说,消费者基于对名人的信任,购买产品,名人代言实际上鼓励购买,甚至说服购买。名人对消费者有影响的,应当履行一般的注意义务。只要一种行为违反了注意义务的一般要求(已经违法),就构成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承担民事责任,源于共同侵权。
如上所述,名人代言虚假广告不能单独或直接侵犯消费者权益,而是与产品制造商和销售人员一起侵犯消费者权益。共同侵权有趣的承诺,共同的过错,共同的关系,妥协。我国《侵权责任法》没有明确采用哪种理论,但立法者认为共同包括共同的故意、共同的过失、故意和过失。从共同侵权的构成来看,名人代言虚假广告侵权一般是生产者、卖方的故意和名人的过失的结合。在因果关系方面,产品缺陷或质量问题是根本原因,但名人代言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消费者的选择,两者也有相当大的因果关系,因此在因果关系中形成了共同关系。非法性和损害是不值得说的。当然,名人代言虚假广告不构成共同侵权也应承担责任,后面详细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