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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蓝色风暴商标侵权案件
时间:2022-02-03 20:15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构成反向混淆元素。
(1)商标前用户的市场地位必须弱于后用户。
遵循反向混淆的反向本义,消费者看到原告的产品可能来自被告,或者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许可、赞助等合作关系。分析美国反向混淆的案件和中国的蓝色风暴商标侵权案件,不难看出,处于强势地位的企业对相对较弱的第一商标所有者实施了侵权行为。
如何区分企业的知名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在经典的反向混淆案例中,大多数侵权人是相关行业的领导者,其知名度、实力远强于商标用户,市场上充斥着大量的产品,大公司市场资源丰富。第一商标用户一般属于中小企业,在市场上不知名或影响较小。
(2)必要条件是商标后用户存在恶意。
在反向混淆中,确定是否构成侵权,应当采取严格的结果责任原则,不得主观上是否存在恶意,尽管商标用户经常有恶意。侵权人不知道用户已经注册了商标,但客观上造成了反向混淆的结果,这种侵权无疑也应当受到法律的惩罚。商标反向混淆强调注册商标所有者在市场上的独立身份,并发展其市场份额,因此被告是否存在恶意,不影响反向混淆的建立。
商标反向混淆强调注册商标所有人在市场上的独立身份,并发展其市场份额。因此,被告是否存在恶意并不影响反向混淆的建立。如果要以主观恶意为条件,有多少商标侵权受害人将得不到赔偿,许多反向混淆案件将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此外,主观证据是世界上最难证明的。除非侵权人自己承认,否则没有人能要求证明侵权人的主观恶意。当然,即使被告最初善意使用原告的商标,一旦原告提醒或协商,被告的主观心态就会变成恶意。一般来说,如果被告有主观或恶意,法院可以直接判定为侵权,被告的故意或恶意有利于原告主张损害赔偿。
(3)消费者混淆了商标的先用户和后用户的商品来源,并有效地造成了有害的结果。
在反向混淆中,消费者需要真正混淆商品的来源,并造成有害的结果。这种危害不同于积极的混淆。它不再利用原告的声誉和强大的市场份额来销售自己的商品,而是具有强大经济实力的商标。后来,用户试图占据第一用户的商标,从而缩小第一用户的品牌空间。因此,对于那些渴望通过建立自己的品牌来扩大和加强企业的人来说,小企业的品牌价值将受到抑制,从而造成利益损失。无论出于什么原因,只要消费者混淆,损失第一商标用户的利益,后商标用户都应承担侵权责任。
(4)先商标用户与后商标用户的商品或服务相似或相似。
商标的目的是防止商标所有者的商标被非法使用,造成消费者认知上的混淆。消费者反向混淆侵权人和商标所有者的商品的主要原因是两者在商品或服务上相同或相似,或者至少要求两者的产品相关性。
如果两者的商品或服务不同,即使商标被知名大企业使用,也不会产生反向混淆,但商标侵权中会出现另一个问题——反淡化。说到苹果,人们通常会想到电脑、手机等,永远不会认为这是一个服务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