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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仲裁员与当事人之间的特殊合同关系

时间:2022-02-07 21:11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一、提出问题。
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享有许多权力,也有独立、公正的裁决来解决纠纷的责任。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仲裁员可能故意或过失滥用其权力,也可能违反其应有的义务作弊。一方面,它会破坏当事人对仲裁员的信任,影响仲裁的增长;另一方面,它也会损害一方甚至双方的利益。因此,国家法律和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一般规定了一定的补救措施,如仲裁过程中可以避免仲裁员;裁决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或者不执行仲裁裁决。但从根本上说,这些补救措施并没有形成仲裁员权力的制衡机制,从而实现有效的预防措施,当事人的利益很难直接赔偿仲裁员的不当行为,因此存在仲裁员的法律责任。
二是仲裁员责任有限豁免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
仲裁员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是仲裁员法律责任中最激烈的争论。本文讨论的是仲裁员是否应对其不当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承担,承担的范围和条件是什么?
对于上述问题,各国在仲裁立法和实践中主要有三种观点,即仲裁员责任理论、仲裁员民事责任豁免理论和仲裁员民事责任有限豁免理论。作者同意仲裁员的民事责任有限豁免理论,即仲裁员在一定范围内的民事责任事责任豁免,超出规定条件和范围的,承担民事责任。原因如下:
(1)仲裁的民间和司法属性。
仲裁的性质是仲裁制度的基础,也与仲裁员的责任问题密切相关。根据对仲裁性质的不同理解,各国的仲裁员责任制是不同的。在这个问题上,使用合同理论的国家通常的私人救济,允许他们对仲裁员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使用司法权利理论的国家通常免除仲裁员行使仲裁权所产生的民事责任。
作者认为,仲裁的性质是民间的。民间理论不仅包括合同的内容,还包括仲裁庭的独立性。仲裁机构的民间性是对仲裁性质的全面、客观的定义。根据这一理论,合同是仲裁的基本属性,双方签订的仲裁协议是仲裁制度的基石,双方的意义自治在仲裁程序中得到了充分的尊重和体现。然而,这并不能否认仲裁的司法属性。当代仲裁制度已成为一种法律制度,仲裁裁决具有法律强制性,仲裁法院的仲裁权来自法律授权、仲裁行为和仲裁裁决由法律规范,仲裁裁决也由法律强制保证实现,说明仲裁也具有司法属性。
因此,从仲裁的司法属性来看,仲裁员的权力是司法或准司法的,国家法律应当免除其民事责任;但仲裁的基本属性是合同,仲裁员的权力来自合同双方。从合同的角度来看,仲裁员应当对当事人承担一定范围的民事责任。因此,法律只能给予仲裁员一定范围和程度的豁免,而不能绝对免除仲裁员的责任。
(2)仲裁员与当事人的特殊合同关系。
仲裁员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仲裁中的核心法律关系,直接影响仲裁员的权力、责任和义务。然而,学术界对这个问题一直存在争议。笔者认为,两者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关系:首先,应承认仲裁员与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当事人选择仲裁员为要约,仲裁员接受选择为承诺,双方达成协议,合同成立。双方的意愿是明确的。当事人为解决纠纷提交仲裁,仲裁员接受委托解决纠纷。根据合同:仲裁员的义务是阅卷、开庭、审判、裁决等脑力和体力劳动。当事人需要支付仲裁费。裁决作出后,双方履行了仲裁服务合同约定的解决纠纷的义务。其次,这种合同关系有其特殊性。法律授权是仲裁权的来源之一,使仲裁员在程序中具有一定的司法特征。此时,双方履行了仲裁服务合同中约定的解决纠纷的义务。其次,这种合同关系有其特殊性。法律授权是仲裁权的来源之一,使仲裁员在程序中具有一定的司法特征
简而言之,仲裁员和法官之间存在着重要的区别。仲裁员权力的取得需要双方的同意授权。其行为是一种私人裁判行为,法官的审判权完全来自法律授权,其权力具有公共权力的性质。仲裁员不能等同于法官。仲裁员与当事人之间存在特殊的合同关系,不能享受法官等绝对责任豁免。责任豁免限于一定范围,超出一定范围,仲裁员应当对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
(3)促进仲裁制度发展的要求。
仲裁员民事责任制和仲裁员责任豁免制的目的是一致的,是为了确保仲裁活动的公平性和有效性,然后促进仲裁的发展,但重点是不同的。免除仲裁员民事责任,重点确保仲裁员不受司法干扰和当事人的不当影响,保持其独立性;民事责任,注重督促仲裁员认真履行职责,减少滥用职权的可能性。事实上,两者都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只强调任何一个方面都不利于仲裁的发展。因此,仲裁员的责任和豁免应合理平衡。一方面,应承担一定的责任,避免故意或不注意滥用权力,影响仲裁公平;另一方面,在一定条件下免除责任,以确保仲裁员不受当事人的不当影响和司法干扰,独立履行职责,这是仲裁员责任有限豁免制度的优势。此外,从目前的立法趋势来看,大多数国家都在鼓励仲裁员制度。
综上所述,根据仲裁合同的性质和司法特点,根据仲裁员与当事人之间的特殊合同关系,仲裁员有限责任豁免理论具有理论合理性。同时,从实际需要的角度来看,也有必要采用该制度,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更好地促进仲裁制度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