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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仲裁员民事责任制的现状和建议
时间:2022-02-07 21:12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仲裁员民事责任有限豁免的制度设计。
(1)仲裁员行为的性质和分类。
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员有行使司法责任的行为,也有提供仲裁服务的行为。在各国的仲裁实践中,通常只有作为准法官行使司法职能的仲裁员才能享受豁免责任。原因是仲裁是解决纠纷的中立第三方作出有约束力的决定。为了使第三方能够正确地履行作出公平决定的职责,有必要给予豁免。因此,有必要对仲裁员的行为进行分类和研究,以设计仲裁员有限责任豁免制度。
仲裁员是否需要仲裁员的自由判断和独立决策为标准,仲裁员在整个仲裁过程中的行为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司法行为;另一种是提供仲裁服务的合同行为。
履行司法职责的行为包括仲裁员作出裁决的实体行为,以及一些需要仲裁员自由判断和独立决定的程序行为,直接关系到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决。提供仲裁服务的行为是指仲裁员根据与当事人达成的仲裁服务合同,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提出判断意见,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按照仲裁规则作出的行为,一般限于程序事项,如是否按照仲裁规则申请回避;二是应当事人特别要求作出的行为,一般与当事人关系较密切,如是否按照当事人约定的程序进行仲裁。
(2)仲裁员民事责任豁免的条件和范围。
1.免除仲裁员民事责任的条件。
免除仲裁员民事责任的条件包括:第一,必须是真正的仲裁员,不同于普通专家和调解人;其次,仲裁协议和仲裁员的指定是有效的。只有有效的合同才能赋予仲裁员合法的仲裁权,从而获得法律责任的豁免权,否则仲裁员无权仲裁,法律责任的豁免并不重要。但仲裁员可以根据诚实的信念要求仲裁协议和任命有效,或者无效的协议由有效的权力主体制定,从而获得豁免责任的权利。
2.免除仲裁员民事责任的范围。
根据以上分析,笔者认为仲裁员的民事责任豁免仅限于其履行司法责任的行为,并且已经尽到适当谨慎。超出这一范围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此外,由于不同的行为性质,不同的司法责任行为有不同的条件:一是仲裁员的裁决行为,只要专业谨慎,就应免除民事责任,不考虑是否存在任何不当行为。第二,对于一些需要仲裁员自由判断和独立决定的程序性行为,除非仲裁员有故意严重的不当行为,否则通常免除仲裁员的责任。
(3)仲裁员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和要素。
仲裁员违反合同约定,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合同义务,造成当事人实际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要是指下列情形:(l)未按照仲裁规定避免与其有利害关系的案件;(2)无正当理由终止职务;(3)未及时作出仲裁裁决的;(4)违反保密义务泄露当事人秘密的;(5)仲裁员因恶意未能公平审理和裁决。
但这并不意味着仲裁员只要有上述情况,就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有限责任豁免理论,仲裁员必须满足以下两个要求:
1.主观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主要包括欺诈、收受贿赂、违反回避义务、违反保密义务、无故终止职务、无故拖延程序等。一般过失不应承担责任,以确保仲裁员独立行使仲裁责任,避免因过于严格的责任制而不愿接受选择。
2.客观上违反法律或合同义务,对当事人造成实际损害。
面对仲裁员的不当行为(违反其应当承担法律或者合同义务的行为),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规定的救济措施及时补救,不受经济损失的,不能追究仲裁员的民事责任。仲裁员只裁员的严重不当行为给当事人带来经济损失,不能得到适当的救济时,仲裁员才能承担责任,仅限于当事人的直接经济损失,主要是补偿。
中国仲裁员民事责任制的现状和建议。
关于仲裁员的责任,《仲裁法》第38条规定了两种法律责任,但立法没有明确仲裁员的法律责任性质是民事、刑事或行政责任。可以看出,中国实际上避免了这个问题。根据我国现行立法,当事人因仲裁员过错而遭受经济损失的,只能向法院要求撤销或者不执行仲裁裁决,没有法律依据可以获得赔偿或者追究仲裁员的责任。
根据以上分析,作者认为我国仲裁法应明确仲裁员民事责任的立场,即采用仲裁员民事责任有限豁免制度,明确规定仲裁员一般不承担民事责任,除非仲裁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能履行当事人或法律义务,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