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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侵权行为法的两个功能:遏制和补偿

时间:2022-02-07 21:13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法律界对侵权责任归属原则的制度构成存在分歧。归纳主要有三种观点,即一元制归属原则(过错责任)、二元制归属原则(过程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并存)和三元制归属原则(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我国侵权归属原则的主要特点是《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的公平责任。西方国家的侵权行为法基本上不采用这一原则。在社会主义国家,苏俄民法和东德民法现行也没有这样的规定。但是,从侵权行为法的归属原则来看,过失原则对受害人的过失宽大,无过失原则对受害人的过失严格,适用公平责任,可以调和当事人的利益,帮助保护受害人,将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公平理念提升为制裁民事违法行为的必要性。因此,本文认为独立性侵权原则是促进物质侵权的必要性。
侵权法的理论基础。
(1)侵权法的社会作用。
理论上,侵权行为法有两个功能:遏制和补偿。遏制是违反义务的违法行为或者反社会行为;补偿是指侵犯的权利、利益和损害后果。如果过错原则反映了其遏制功能,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更多地反映了其补偿功能。如果古代加害原则发展到罗马法的过错原则,使理性和私有标准和谐,那么自19世纪以来,面对商品经济和大型工业的浪潮,严格的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在新时代的物质基础上实现了巨大的补偿功能,以缓解社会利益的严重不平衡。公平责任是过错责任的补充,……同时,它也具有巨大的立法智慧。它悄悄地将一元化责任拖入多元化的责任范围,加强了社会自由和社会控制的规范,强调了对私有权和社会控制的极佳欣赏。
在发挥补偿功能方面,无过错责任不能取代公平责任的独立地位。在实现损害赔偿方面,公平责任应限制侵权当事人无过错,不属于无过错责任原则调整的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一部分。因此,仅仅依靠无过错责任不足以发挥《侵权行为法》来弥补损害的赔偿功能。
(二)侵权法的价值渊源。
对行为和损害的评价将涉及价值和标准。各社会对价值的不同选择和组合,导致侵权行为法原则的制度形式。
除了安全、平等和连带关系外,侵权行为法的价值渊源还应体现功利主义、公平(分配正义)和价值多元化。公平责任体现了侵权法的功利主义、公平价值和价值多元化。
根据功利主义的观点,法律需要考虑的是个人的存在状态,即根据任何行为本身都可以增加或减少与利益相关的当事人的幸福,决定是否同意或反对这种行为,而不是人们之间的关系状态。《民法通则》第132条和《侵权责任法》第24条反映了公平责任,注重个人或受害人的存在,根据受害人的侵权行为本身减少受害人的幸福,法院根据公平的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等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受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的赔偿。这种不考虑当事人主观过错和侵权或侵权关系的客观补偿,反映了法律的功利主义价值倾向。
虽然与功利主义相对独立的是一种公平的价值观,但公平的责任在客观结果中或多或少反映了一种功利主义的价值观,但我们不能说它在侵权法领域反映了更多的公平价值观。现代侵权法公平责任的分配理论涉及到社会不可避免的风险和损失的分配。换句话说,一个健全的社会不仅需要一个公平的利益分配制度,而且还需要一个公平的损失分配制度。《民法通则》第132条和《侵权责任法》第24条关于公平责任的合理分担损失,反映了现代法律概念中的公平价值和公平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