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期刊
在线客服

著作编辑 著作编辑

咨询邮箱:568476783@qq.com

法律论文

公平责任仍有其独立的价值和必要性

时间:2022-02-07 21:14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具体适用公平责任。
一些学者认为,公平标准的适用难以确定,否认公平责任作为独立的责任原则;一些学者认为,《民法通则》第132条的存在对侵权行为法的责任原则产生了负面影响。在实践中,一方面,由于犯罪者的善意行为,它没有被认定为过失,而是被第132条处理;另一方面,由于犯罪者不愿意承认这是过失,第132条适用于成功解决案件,第132条发挥了调整作用,认为公平责任的存在不仅阻碍了过失理论的发展,而且中国侵权行为法制度也有解体的风险。在此,作者讨论了公平责任的具体应用,并讨论了上述学者的意见。
(1)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时考虑的因素。
公平责任原则给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空间,使其能够以公平的概念来确定责任和责任范围。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官可以不顾任何客观因素决定公平责任。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法官在适用公平责任时必须考虑一定的客观因素,这实际上是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
因此,无论是决定责任还是减少责任,在适用公平责任时,法官应考虑当事人的损害程度和经济状况,这两个基本因素应严格按照客观标准和实际情况,不仅依靠法官的个人主观假设,因此公平分担的基础和公平标准不确定的观点可以避免在实践中。
(2)适用公平责任的范围。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无损害过程的,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担损失,与《民法通则》第十三十二条相同。从现实中看,本条的规定确实使法院感到非常困难的双方都无过错的损害赔偿案件,给人们的诉讼和法院带来了很多便利,但如果因为追求方便,不适当扩大适用范围,因此,合理解释,明确限制适用是非常必要的。
首先,公平责任适用的前提是确定无过错,即当事人既无过错,也无推定过错。
其次,公平责任条款中提到的实际情况主要包括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和损害事实,这是客观事实,而不是法官的主观假设。
第三,双方分担的公平责任的损失主要是直接损害,不包括间接损失,仅限于财产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害。
因此,侵权行为法中的公平责任仍有其独立的价值和必要性,建立侵权行为法中的三元责任原则体系也更适合我国的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