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期刊
在线客服

著作编辑 著作编辑

咨询邮箱:568476783@qq.com

法律论文

情况变更是大陆法系历史悠久的法律制度

时间:2022-02-07 21:15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情况变更是大陆法系历史悠久的法律制度,体现在德国、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民法中。1999年《合同法》审议时,中国最终删除了草案中规定的情况变更制度,因为该规则争议太大。然而,在具体的审判实践中,仍然存在适用情况变更原则的案例。2009年,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挑战,最高人民法院在《合同法解释二》中明确规定了情况变更原则:合同成立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达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要求法院变更或者终止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案件的实际情况。
上述规定提到了法律要求和概念,如客观情况的变化和不可预测性,以及不可抗力系统。因此,在理解这些概念和系统时,必须区分这些概念,以便深入理解和正确应用情况变化的原则。
情况变化的概念和要素。
根据一般观点,情况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后,由于当事人不可预见的事情(或不可归因于双方),导致合同基础动摇或丧失,如果继续保持合同原有效性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应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终止合同。该系统主要适用于因异常事件而导致合同履行障碍的情况。从适用要素的角度来看,情况变更原则包括以下要素:
(1)情况变化的事实。
这一要素在法律上表示,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是指作为合同基础的客观情况发生了异常变化。在比较法层面,德国法律上的交易基本概念与合同基本概念相似。交易基本概念是由德国学者厄尔特曼首先提出的,他专注于交易基础——一个新概念。在书中,交易基础被表达为一方在签订合同时对特定环境的存在或发生的预期,另一方知道预期的重要性,没有反对;或者大多数当事人对特定环境的存在或发生有共同的预期。在这一表述中,对交易基础的判断取决于对当事人意义的判断。该概念最终被2002年修订的《德国民法典》第313条的交易基本制度吸收,作为主观行为基础丧失的基本概念。基本交易制度还规定了客观行为基础,并在所谓的交易基础上实现了不可或缺的客观标准。
在中国法律中,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测、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主要包括自然灾害、洪水、干旱、台风、地震等具体情况,以及战争或武装冲突、罢工和骚乱等社会异常事件。此外,根据中国《海商法》的规定,政府或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司法拘留也是不可抗力的情况。事实上,这些事件也可能导致合同履行困难和情况变更规定的适用。根据中国的相关司法实例,判决重点关注社会异常事件重点关注社会异常事件引起的情况变更,但也存在自然灾害引起的重大变化,适用情况变更。
(2)当事人无法预见情况变化。
这一要素表明,在情况变更的情况下,遭受实际不利益的一方在合同签订时无法预见上述情况变更。如果受害方在合同签订时可以预见上述情况,则不适用情况变更原则。
(3)情况变化不能归咎于当事人。
这主要表明,这种情况的变化是当事人无法预测和控制的。当事人对不利益有可归责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情况变更规则不适用。
(4)在情况变更时,履行原合同明显不公平或不能达到合同目的。
这一要素作为适用情况变更规则所必需的结果要素,在考虑是否适用情况变更规则时具有决定性意义。司法解释规定包括两种不同类型的案件:明显不公平和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其中,明显不公平类似于《国际商业合同通则》中关于困难情况的规定。困难情况主要是指合同双方利益平衡的情况,因为一方履行合同的成本增加,或者一方履行合同的价值降低。同时,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从文本上讲,明显不公平并不一定意味着一方履行困难,而主要是因为原合同的等价关系受到严重破坏。履行困难强调当事人的履行能力不足,而明显不公平则强调等价关系之间的不平衡。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如何判断等价关系的不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