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期刊
在线客服

著作编辑 著作编辑

咨询邮箱:568476783@qq.com

法律论文

情况变更原则的相关概念分析

时间:2022-02-07 21:16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区分情况变化和不可抗力。
在本条的表述中,特别明确排除了适用于不可抗力和商业风险的情况。因此,在解释情况变化的概念时,有必要区分这两个概念。
与情况变更原则相比,两者的主要区别可以概括为不可抗力主要适用于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这里的合同不能履行是指广义上的合同不能履行,包括所有合同不能履行、合同部分不能履行和合同不能同时履行。其法律后果是全部或部分免除当事人的合同责任,情况变更是明显不公平或不符合合同目的的。与两者相比,不可抗力强调不能履行,情况变更强调履行困难和对价失衡。
然而,两者之间并非没有交叉情况。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也有适用情况变更规则的可能性。例如,自然灾害导致一方可以履行合同,但履行合同将变得非常困难。此时,它还没有达到不可执行的程度,因此应适用情况变更规则。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情况变更不能适用于这种情况,因为它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这导致了情况变更适用范围不适当缩小的后果。因此,在区分情况变化和不可抗力的同时,应进一步理顺两者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在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履行困难的情况下,应适用情况变更原则解决相关问题。虽然司法解释规定存在障碍,但实践中存在因不可抗力而适用情况变更规则的案件。
这是由于原告在36年内无法履行合同的基本利益而造成的。成都鹏伟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政府、永修县鄱阳湖采砂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采矿权纠纷案件是典型案件。案件中:2006年4月26日,原告通过拍卖从被告那里获得了鄱阳湖永修县多个采砂区的采砂权。5月,他与被告签订了采砂权转让合同。从2006年底开始,原告随后支付了8228万元的转让费和税费。然而,从7月开始,江西持续的高温干旱天气导致降雨量下降。长江西段出现了罕见的枯水位,鄱阳湖大量流入长江。自当年8月以来,由于水位过低,运砂船难以进入采砂区,原告被迫停止采砂。双方谈判失败后,原告向法院起诉解除合同,并退还了较多的合同价格。如果原告仍未能履行合同,则上不公平。原告要求退还部分合同价款,实际上要求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更改《采砂权转让合同》的部分条款并给予支持。在这种情况下,合同履行的障碍是自然灾害。自然灾害本身符合不可抗力事故的要求,但这里不可抗力造成的后果是合同履行非常困难,而不是不能履行。如果原告和被告继续按照合同履行,将是不公平的。因此,应适用情况变更条款变更合同。
因此,不可抗力和情况变更的正确区别在于,当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合同终止的效果将在中国法律上发生,情况变更原则将不适用。但是,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履行困难,但未达到不可能的程度,如果按照合同履行,将显著不公平。此时,情况变更条款可以适用。
情况变化和商业风险。
对于商业风险,理论认为商业风险是商业活动的固有风险,受价值规律、市场、供求关系、消费者心理等因素的影响,情况变化的原因、自然灾害、社会原因,这些都是异常灾害,与正常的经济活动规律无关。在实践中,通常是从重大客观情况的变化是否可预测、变化程度是否异常等方面来判断的。然而,这种纯粹的理论解释似乎没有明确的区分效果。客观情况的异常程度是情况的变化,而不是商业风险,更取决于司法实践的努力,确定相关的具体标准,以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和公正。
以上是我国《合同法解释二》中情况变更原则的相关概念分析。以上分析说明,我国合同法解释中规定的情况变更原则借鉴了国外有关情况变更原则的规定。同时,在与现有制度的衔接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与不可抗力的法律区别、情况变化与商业风险的具体定义等,需要进一步探讨和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