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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是否属于限制性保险目标?
时间:2022-02-10 21:34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避免风险的主要做法。
对于被保险人来说,保险的目的是分散风险。然而,内贸和外贸货物保险条款在承保风险方面的差异使被保险人能否成功分散风险面临新的风险。作者在这里提出了一些关于被保险人在实践中避免风险的建议,并举例说明。
(1)识别保险目标的性质。
对于某些货物是否属于保险条款中列出的限制性保险目标,被保险人需要仔细区分。例如,金矿粉运输,这里的货物是否属于限制性保险目标中的黄金存在疑问。正常理解,这种货物不是黄金,其价值远低于黄金,但实际上一些被保险人将其保险金额设置得很高,原因是考虑加工成本和加工价值,因为保险金额高,支付的保险费也相应增加,但实际上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价值部分无效,金矿粉的保险价值不同于加工黄金的价值,即虽然被保险人支付了高保险费,投保了高保险目标,但其保险赔偿不会超过金矿粉的保险价值。相反,保险公司可能会以其实际保险黄金为借口拒绝赔偿,但不应以特殊协议和约定为借口。因此,被保险人应根据金矿粉的名称确定被保险人对金矿粉的价值。
(2)做好保险通知工作。
因此,如果外贸货物保险条款对通知义务没有单独规定,则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在国内贸易货运保险条款方面,2009年前使用的条款规定,一旦投保人在通知中出现问题,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损失。新《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免除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条款无效。鉴于《保险法》和《海商法》规定,只有故意不履行通知义务,或者故意不履行通知义务,但有关情况影响保险事故的发生,保险人在合同终止前对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不予赔偿。因此,2009年的国内贸易保险条款也进行了相应的修改,这对被保险人更有利。但是,如果违反了通知义务,被保险人仍然面临着违反该通知义务的故意理由,即使被保险人在确定为故意的情况下,也可能不符合保险条件。
(3)争取条款约定的最大利益。
如果被保险人有足够的合同优势,在投保时应尽量向保险公司提出一些承保风险的有利承保要求。例如,沉船本身就是外贸货物保险条款中的承保风险,没有其他限制。在国内贸易货物保险条款中,虽然沉船也是承保风险,但保险条款限制了沉船的原因,要求沉船的原因必须是条款中的一些指定风险,即指定风险引起的沉船风险。作为船舶货物的被保险人,往往不知道船舶沉没的原因,或者即使通过某种方式(如海事局调查报告)知道沉船的原因,原因是否属于条款风险也容易引起争议,因此,如果被保险人有足够的合同优势,应要求直接确定沉船是承保风险,无需区分沉船是否是由条款中的一些指定风险引起的。
(4)澄清含糊风险协议。
对于绝大多数被保险人来说,上述合同的优势是不可能的。各保险公司不会轻易同意改变标准的保险条款。在这种情况下,应考虑采取适当的方法来澄清某一保险的具体风险。例如,被保险人(投保人)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解释风险的含义,如果保险公司的解释仅限于11级风被保险人可以选择向其他保险公司投保;如果保险公司的解释扩大到8风,最好留下书面证据,即使没有书面证据,如果能保存相关的解释,也有证据效果,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5)充分利用逆利益解释原则保护自身利益。
当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往往对一些承保风险有不同的解释。被保险人应充分利用反利益解释的原则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上述风险风险的风险水平是对反利益的解释。另一个例子是,船舶碰撞造成的货物损失属于承保风险,但有时对船舶碰撞有不同的解释。当两艘船实际上没有接触,造成一艘船的货物损失时,保险公司往往会否认保险中是否构成碰撞。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案件的答复中明确指出,船舶保险条款中的碰撞包括非接触碰撞。虽然这里的解释是针对船舶保险条款的案件,但由于这种解释,被保险人可以使用反利益解释原则来解释自己。
虽然在国内外贸易的保险实践中,具体情况差异很大,被保险人的重点也会有所不同,但只有被保险人充分了解保险条款的含义和差异,才能保护自身利益,避免风险。我希望本文能帮助交易员投保船舶货物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