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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照共同创作协议使用作品有两种情况
时间:2022-02-11 20:45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违约侵权按照创作共同协议传播的作品。
虽然作者在传播作品时使用了共同的创作协议,但其他人没有按照协议直接使用,传播的情况很多。因此,许多人认为在中国实施共同创作协议是不现实的。事实上,这不仅发生在中国,也发生在世界各地。不按照共同创作协议使用作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许可协议未成立时,用户擅自超出许可范围使用作品;另一种是许可协议已经成立,但用户已经超出许可范围使用作品,即用户在使用作品时已经标明了原创作共同协议,但用户仍然超出了协议规定的许可范围。
在第一种情况下,许可协议尚未建立。根据作权法的要求,作品本身的使用需要经作者同意,否则将侵犯作者对作品的相应作权。在这种情况下,用户不违反许可协议,当然,没有违约责任,只有侵权责任。
在第二种情况下,许可协议已经建立,用户有权利和义务在许可范围内使用作品。当用户超出许可范围使用作品时,用户不仅侵犯了作者对作品的相应作权,而且违反了共同创建协议,同时根据共同创建协议的第七部分终止当您违反许可条款时,许可及其授予的权利将自动终止,许可协议立即终止。权利人可以选择侵权诉讼或违约诉讼。
因此,指责创建共同协议对违反协议的行为无能为力,实际上是指责中国网络作权保护不力,影响创建共同协议的使用。在侵权问题上,创建共同协议的作用是提供违约诉讼的途径。当然,为了成功地得到法院对违约诉讼的支持,我们必须证明创建共同协议的建立。事实上,我国在保护网络环境下的作权实施方面存在着各种障碍,但这并不是我们反对网络作权存在和实施共同协议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