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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地发展权的制度前景
时间:2022-02-15 19:07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中国土地发展权的制度前景。
美国的土地发展权制度有许多优势:可以消除非个人努力造成的土地增值,补偿因分区政策而发展有限的土地所有者,以确保公平;减缓政治压力,特别是试图将土地出售给开发商的土地所有者的压力;能促进土地所有者避免利益分裂,共同成为一个统一的群体;能大大降低土地分区规划带来的投诉、争议和相应成本;能以较低的成本保护农业用地、开放空间、历史遗迹和环境敏感区;能促进城市的合理发展和扩张;能够在技术上避免征用土地,减少社会矛盾。[44]如果中国从美国的土地发展权制度中学习,并且该制度能够在实践中有效运作,也应反映上述优势。因此,一些中国学者根据美国土地发展权制度的优势,主张在中国充分借鉴该制度。然而,美国的土地发展权制度与中国的相关制度有着非常不同的基础同的基础。综合参考将涉及一系列制度变化。目前,中国几乎采用了土地发展权的国有模式。为了转化为美国土地发展权的私有模式,制度转化的成本将非常高。特别是,要全面赋予所有土地发展权,国家必须买断其土地发展权,以限制农民的发展,这将使中西部地方政府有限的财政能力更加恶化。如果国家无法买断农民的土地发展权,很难阻止农民低度开发土地,造成土地浪费,落空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虚拟化土地使用控制制度。此外,土地发展权制度的成功运行取决于严格的外部条件,包括法律制度对权利的明确定义、科学合理的分区规划政策、公众对发展权制度的充分认可、政府对市场的有效监督等。在美国,这些背景条件在一些地区也很难满足,因此土地发展权转让制度的实际运行效果往往难以满足预期。[46]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很难在短时间内实现美国土地发展权制度成功运行的背景条件。因此,充分借鉴美国制度模式的时机还不成熟。当然,合格地区可以尝试以项目的形式进行土地发展权改革实验,然后根据实验的有效性仔细决定是否应在更大范围内实施。
目前,我国征地纠纷频繁,矛盾尖锐。一些地方的征地补偿没有依法进行,基层政府的执法也存在一些问题。因此,土地发展权派生论批评了现有的土地发展权国家模式,并主张将土地发展权完全赋予城市规划区的土地所有者。如果实施这一主张,土地发展的增益将主要由占有特殊位置土地的郊区农民享有,这将催生土地利益集团,加剧社会不公。目前,我国采用的国有土地发展权模式,在原则和总体方向上,一般可以反映社会公平,应当坚持。但是,目前的制度还没有明确保障失地农民的土地发展增益,应当进行改革和改进。周成教授提出了私人公顾理论和农地综合产权观在国有土地发展权的基本制度下,中国法律需要适当考虑失地农民分享土地发展的好处,以确保他们过上富裕的生活,需要适当提高征地补偿标准,严格执行补偿标准。政府不能因为土地财政的需要而剥夺失地农民,也不能因为钉子户的斗争而支付超额补偿费。
目前,有关制度忽视了田间农民的土地发展权,也应当进行改革和完善。在大致坚持国有土地发展权的同时,有必要在公共财政和预算方面建立具体的制度,以确保田间农民土地发展权的实现。可以考虑建立专门的制度,从开发土地的发展收入中获得适当的份额进行再分配,以补偿没有征地机会的田间农民。正是他们的农业耕作为社会提供了粮食安全、生态效益、良好环境等公共产品。除现有农业补贴外,还可以考虑增加土地发展权补贴,并根据土地面积发放。还可以考虑从土地财政收入中提取一定的资金,作为农村社会风险基金,用于资助急需帮助的农民家庭,如疾病、灾害和事故。特别是,上述具体制度需要突破行政区划,在国家层面建立。中国是中央集权程度高的单一国家。国家发展战略导致各地发展形势差异很大,收集资源的能力差异很大。土地发展的增益可以分享。只有国家制度才能确保当地农民公平享受土地发展的增益。当然,这涉及到复杂的中央和地方关系和省际财政关系的协调,需要进一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