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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作权许可机制在立法选择上的争议

时间:2022-02-19 17:47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排他性差异:作权许可立法争议的本质体现。
虽然上述作权许可类型在新的沟通技术条件下改进了传统的授权许可模式,但在提高许可效率方面,不同的许可模式有不同的方式。上述差异表面上来自于不同主体偏好的许可机制,但本质上,不同许可机制保护的利益存在差异。
首先,集中许可机制是通过集中管理分散的权利来降低交易成本,从而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许可效率。自模拟复制时代发展以来,集中许可机制在不同类型的作权对象中建立了相对成熟的系统运行模式。20世纪初成立的美国作曲家、作家和出版商协会(ASCAP)和音乐广播公司(BMI)允许用户一次性获得大量音乐作品的公开表演许可证。1978年成立的作权交易中心(CCC)代表权利人行使传统和数字复制权,实现文本作品的集中许可。用户可以直接与CCC交易,也可以通过CCC获取权利人的信息,然后直接与权利人协商。上述集中许可机制的特点是使集体管理组织与用户之间的交易条件格式化,避免了双方在工作使用数量和方法上的重复协商。通过实现一站式许可,权利人不仅可以利用集体力量获得权利收益,还可以降低逐次协商的交易成本。在解决作权分散的同时,集中许可保留了授权许可对权利排他性的坚持。集体管理组织在尊重权利人意义自治的前提下,在从权利人那里获得许可的权利集中阶段或代表权利人实施授权的权利运作阶段,使作品的使用方式和费率的决策权仍掌握在权利人手中。申报中,集中许可是对权利分散性问题的制度回应,在继续授权许可尊重权利排他性的前提下。
其次,法律许可机制是通过立法直接预设交易条件交易成本,并通过立法直接预设交易条件来提高许可效率。法律许可对权利排他性的削弱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定价权的转让,即财产使用价格由法律设定,不再基于市场供求关系;二是许可权的转让,即符合法律条件的用户可以跳过谈判环节,直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利,全面简化许可协商环节。这不仅可以确保权利人利用新的沟通技术获得收入,还可以转移一个接一个的许可证交易成本。在音乐作品机械复制、录音产品广播、报纸转载等许可规模较大的领域,法律许可得到了不同程度的适用。
最后,改进公共许可的方式更加特殊。一方面,公共许可与集中许可相同。它们不仅是私人创造的产物,也是适应新通信技术的目标;另一方面,公共许可与法律许可相似。实现公共许可的目的是削弱甚至放弃权利的排他性,并试图解决许可证中增加的交易成本。公共许可作为分散、分级的信息生产和传播模式,受协议约束的主体在放弃产权的前提下创造。因此,排除了作权搜索成本、协商成本和执行成本,充分发挥了网络在传播效率方面的优势。
综上所述,从集中许可到公共许可的制度创新,虽然是为了实现许可效率和沟通效率,但其立法结构因其创建主体的不同需求而有所不同:集中许可是在保持权利排他性的前提下降低许可的交易成本,回应权利分散引起的重复谈判;法律许可是通过削弱权利排他性来提高许可效率;公共许可是创造者在一定程度上自发放弃作权的结果。可以认为,作权许可机制在立法选择上的争议是对财产权排他性的选择。就用户而言,追求以最低成本获得最多的作品是其对作权许可机制改革的唯一需求。因此,以充分适应传播技术为目标的法律安排显然更符合用户的要求;[11]对于权利人来说,其主张是作品收入可以随着市场的扩张而同步增加,因此权利人始终坚持排他性的制度基石。因此,以充分适应传播技术为目标的法律安排他性显然更符合用户的要求;[11]对于权利人来说,其主张的作品收入可以始终随着市场的扩张而增加因此,立法选择争议的本质实际上是不同许可机制的制度安排造成的利益分配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