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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整合集中许可机制的权利类型

时间:2022-02-19 17:51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整合集中许可机制的权利类型。
由于作品在网络环境中的使用方式更加多样化,权利类型过多导致许可过程更加复杂,因此有必要在不影响作权行业独立性的前提下,以一般许可的方式整合相同的权利类型。以音乐作品为例,音乐作品的复制权和发行权属于法律许可的范畴,表演权控制在集体管理组织手中,三种权利的收入主体是音乐作品的作权人,因此权利类型的整合不会危及权利主体的利益。有鉴于此,《作权法》草案第二稿废除了制作录音产品的法律许可,使音乐作品的复制权和发行权回归排他权是正确的。这就规定了音乐作品作权人与录音产品制作人之间的自由协商,也为音乐作品作权交易模式的私人创作提供了可能性。音乐作品的所有复制权和发行权均由集体管理组织实施。[26]在集体管理组织的帮助下,权利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选择一次性支付机械复制费,或性支付机械复制费,或根据录音产品的销售情况支付。此外,对于网络环境用。此外,对于网络环境中的工作使用,您还可以从集中许可机制中现有的一般许可证和一次性许可证中学习。[27]首先,对于不能计算下载次数和使用频率的网络通信模式,可以使用一般许可证。一般许可证是集中许可机制在定价效率和利用效率之间的选择,使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充分利用权利集中的信息成本优势。首先,将作品的使用数量与定价率分开,避免个别许可中的事前协商和事后计算;其次,利率按事后收入的一定比例确定,避免用户事先支付高额使用费,合理分担市场风险;最后,权利人在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外仍享有许可权,使用户可以选择集中许可,制衡集体管理组织在作权市场的市场地位,确保私人自治。第二,可以计算下载次数和使用频率的网络通信模式。由于作品的使用模式和范围的不断扩大,由于交易成本的原因,许可证已成为集中许可机制中很少适用的许可类型。然而,数字技术使按次许可能够在极低的交易成本下重新实现。[28]根据下载或点击次数计算费率。它已广泛应用于网络环境下的许可机制。与以往的计量支付机制相比,计量支付机制只能更科学地反映在市场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