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
完善实现集中许可机制的方式
时间:2022-02-19 17:50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完善实现集中许可机制的方式。
在通过新的集体管理组织创建新的集中许可机制时,还应注意集体管理组织的多元化趋势。在网络环境下,亚马逊在线电子书店和苹果在线应用商店等在线服务提供商提供的交易选择可以被视为类似于集中许可的商业模式。传统产业链的创造者(初始权利人)-集体管理组织-传播者(出版商)-用户(消费者)许可模式简化为创造者-网络服务提供商-用户。正是由于大量的中间交易环节被取代,由于交易成本的降低,在线许可的效率得到了提高,权利人、服务提供商和用户的收入也增加了。有鉴于此,数字时代的集中许可机制可以进行以下调整:一是突破传统非营利组织的定位,赋予获得大多数权利持有人许可的网络服务提供商作为集体管理组织具备集体管理环境下的集体管理条件。2001年,日本注册为音乐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elicense有限公司,即作为盈利法人行使集体管理组织的职责,旨在弥补日本传统集体管理组织在应对网络作权许可证方面的滞后和不足。其次,改造集体管理组织的运营模式,同时提高许可证效率和沟通效率。在作权产业链中,网络服务提供商相当于传播者的角色,主要面向最终用户。虽然它在权利获取方面具有与集体管理组织相同的功能,但它不能满足最终用户消费以外的其他使用需求。因此,当网络服务提供商转变为集体管理组织时,鼓励网络服务提供商通过与权利人分享版税,为不同目的的用户开发多元化的授权模式,使最终消费以外的互动沟通和广播能够直接获得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许可,并通过排除法律目的的的的使用者开发多元化的授权模式。
在完善集中许可机制的实现方式方面,中国面临着从无到有的建设问题。由于中国网络用户习惯于免费使用他们的作品,无论是提供正版音乐下载的谷歌音乐还是百度标题,还是被视为盗版的百度图书馆和E书吧,他们都旨在免费提供数字作品。与中国不同,作权行业发达国家的数字作品许可仍然是有偿的。鉴于中国用户现有的消费习惯已经形成,在禁止非法网络传播的前提下,以谷歌音乐为代表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可以取代最终用户向权利人支付许可费。一方面,网络服务提供商获得了大量的用户资源,使其能够履行集体管理组织的功能。另一方面,权利人也从网络作权市场中获益。同时,吸收网络服务提供商作为集体管理组织,鼓励其创建新的许可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