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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的人法根据等级概念将人分为几个等级
时间:2022-02-23 21:03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虽然有些概念是熟悉的,但很少有人研究它们的内涵。民法的民法就是这样。就单个民法字和法字而言,中国古代汉语已经存在,但没有民法字,中国古代法律文献中也没有民法字。将它们结合起来,形成民法,以翻译拉丁语uscivile、法语的droitcivile、德语的zivile、英语的civilaw,应该归功于日本学者。据考证,日语中的民法是庆应四年(1868)日本学者津田真道将荷兰英语翻译成民法。明治之初,学者箕作林祥翻译《法国民法典》用了民法一词。20世纪初,清末法学家沈家本受命于晚清政府,聘请日本学者松岗正义,志田钾起草民法。日本学者精心挑选和重新组合中国汉字,形成哲学、科学、社会、国家、民主、团体、组织、干部等新词汇来翻译西方术语。这里的民法也是如此。这不仅增加了汉语词汇,而且激活了汉语的活力。应该承认,日本学者对中西学术语言的对接、中国文化与世界文明的融合以及中国文化进入世界文化做出了重要贡献。从上述民法的各种语言表达来看,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词根,即拉丁语、法语、德语和英语。在罗马法中,拉丁语是公民的意思,juscivile是公民法,这是西方法律,特别是大陆法律系统的继承和使用,但日本学者在此基础上成功地将其翻译成民法。这种新的翻译和解释不仅是公民的意思,也是公民法的意思,这是西方法律,特别是大陆法律系统的继承和使用。
民的由来。
人类学研究表明,人类是从类人猿进化而来的。刚从动物世界进化而来的人类身心脆弱,力量微薄。他们只能屈服于叛逆的自然、敬天畏地、图腾崇拜和信仰自然之神。一些先进者在自然神话和传说的基础上创造了各种宗教。宗教的核心是教人们虔诚地信仰神。宗教是一种精神统治。统治人的精神统治着人的一切。许多统治者都知道宗教的统治力量,自觉不自觉地将宗教信仰与政治统治结合起来,建立神权政治,将人置于宗教和政治的双重统治之下,神和君高于人。
在中世纪,这种情况已经达到了顶峰,人们已经成为上帝和国王的共同奴隶。文艺复兴是对中世纪神权政治的反弹和抵制。从神圣到人性化,它是人类的发现。彼特拉克代表人们发出了我是凡人,我只要求凡人的幸福的呐喊,唤醒人们不再痴迷于美丽但遥不可及的天堂梦想,人们从神话说教和权威的统治下解放出来。后来,路德进行了宗教改革,结束了教会对教义的垄断和教会对世界的束缚。人们可以直接与上帝单独交流,想象上帝,并有权以自己的方式理解和解释经文。宗教改革进一步解放了教会的思想约束,催生了独立的个人意识,人们开始了精神独立。然后,人们开始了精神独立。笛卡尔的我想让我走促使现代哲学从本体论转向认识论。我的存在归因于我的思想,即我自己的思想、思想、思想和理性,而不是神和君主,更不用说其他人了。这些东西只能让我存在于他们,甚至我不存在,而不能从根本上使我存在——为我的存在和自我存在。这为人类的存在、独立和自由奠定了理性的基础。笛卡尔以来的现代哲学不仅创造了主要对象的二元传统,而且突出了哲学中的主要因素——人的因素。到17世纪,康德认为人是目的[1],黑格尔认为成为一个人,尊重他人是法律的绝对命令。[2]到目前为止,已经建立了人们的理性和尊严。
哲学转变是政治改革的前奏,哲学思想趋势是政治革命的指导思想。法国大革命是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和启蒙运动的集成和总结。法国大革命高举自由、平等、博爱的旗帜。革命的主要成就之一是颁布《人民和公民权利宣言》和《法国民法典》。到目前为止,人们不再仅仅是哲学探索和政治讨论的主题,而是法律权利的主体和制度保障的对象。人们已经在法律制度中建立起来,所以人们真的站起来了。从上面可以看出,人们的成长经历了从上帝到国王,然后从国王到人民的发展过程,其意义是非常重要的。民法是基于人民的成长而制定的。只有独立、平等、自由的人才有民法和民法典。
民法关于人的规定自罗马法以来就存在。罗马法无论是关于人的法律,还是关于事物的权利,还是关于诉讼的法律。罗马法的重要内容之一是人法。然而,与现代民法不同的是,罗马法的人法根据等级概念将人分为几个等级。人的法律地位主要区别如下:每个人都不是自由人就是奴隶。[3]因此,在罗马法中,不是每个人都是主体,也不是每个人都是平等的。生物学上的人(Homo)与法律上的人(Persona)不一致。罗马法中表达人的另一个词——Caput,其中一个意思是公民名册的一章。[4]这种登记是一种筛选人口的治理技术,而不是赋予人们主体地位的资格规定。在现代民法中,人本身就足以获得法律主体地位。作为法律主体,所有人都具有法律意义。例如,《法国民法典》第三条规定:关于个人身份和法律能力的法律适用于所有法国人,即使他们住在国外。第八条规定:所有法国人都享有民事权利。[5]《德国民法典》第一条人的权利和能力始于出生的完成;第二条18岁以上为成年人。现代民法接受每个人,没有限制,每个人都是主体,没有人可以超越。民法中的所有规范都是典型的人法。没有人,民法就失去了意义。这是民法坚持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启蒙运动和资产阶级革命的结果和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