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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的自我完善精神与民法的自治原则
时间:2022-02-23 21:03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民体现了民法的属性。
民法的属性主要体现在民事、民生、民权、民俗等方面。
(1)民事起源。
在神权政治的统治下,人们的天职主要是默默地背诵经文,虔诚地祈祷神。幸福寄托在上帝的礼物上。上帝要求人们满足于灵魂的清洁和精神的富裕,要求人们过禁欲的苦行僧生活。在这种不吃人类烟花的情况下,民法是不可能看到上帝而不是人的,关注来世而忽视现在的世界。只有神,没有民事,只有圣,没有俗事,没有基本的民事和民俗生活。宗教改革要求政教分离,人与神分离,解放人与神的束缚,警告人们凭空尊重上帝和救赎对人无济于事。尊重上帝和救赎的最好方式不是消极和无为,而是积极行动,如理性和有前途、专业、创业、商业利润、计算等。上帝帮助自助是最好的救赎,自助是上帝最好的人。人不再是禁欲的僧侣,而是需求的主体。他们有自己的欲望和需求,有权通过自己的能力和努力去追求和满足他们。这不是堕落和罪恶,而是人的天职和权利。我想死,我在这里,人们开始意识到来世的幸福不如现世的幸福及时、现实、真实。世俗生活比僧侣生活更有意义、更值得活下去。因此,人们开始世俗化,成为世俗的人。人们不再脱离民事,为神事服务,而是把神事落实到民事中,认为做好民事是最好的神事,民事是从神事中解放出来的。只有民事才能有民法。现代民法本身就是政教分离的产物和世俗化的结果。
(2)民生内容。
民生最基本的内容是人民的日常生活,包括生活、待人接物、生产生活、衣食住行、生、老、病、死等方面。民生的内容不断丰富。这是民法规范的内容。民法是民生、生活和民生。随着人民独立、平等和自由的建立,以及社会分工和市场交易的存在,导致了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在市场关系和市场规律之下。人们过着市场生活,市场生活是民生的核心内容。这是民法的起源。民法只是市场关系的记录和表达,是一套市场规律。由于官民分离,民主法治决定了民生的本质不是使民生和保护民生,而是人民可以自己生活。人民应该自己生活。民生首先是人民自己的事。人们应该自己吃饭,自己谋幸福,照顾好自己的生活。如果人们不谈论生活,他们通常不能责怪政府官僚,而只能责怪自己,比如懒惰、不敬业、没有为权利而战等等。民生的自我完善精神与民法的自治原则一致。
(3)民权主张。
民权是民事权利或其缩写。民事是生活的事。人是民,就有民事。民事是最大的人事。没有人能超越它。民事的底线性和普遍性决定了民权的底线性和普遍性。在整个权利制度中,没有一种权利具有民权的底线性和普遍性。人们可以摆脱神事、政治和商业,但他们不能摆脱民事。人们摆脱民事意味着他们不吃人类的烟花,也不成为人类。因此,民事关系到人们是否能成为人类的重大事件。民事的必要性决定了民权的不可克制性。人们不能享有其他权利,但他们不能享有民权。其他权利的享有是基于民权的。人们只有在享有民权后才能享有其他权利或其他权利。人们必须先生活,通过民事生活,或者生活在民事中,然后才能谈论其他一切,其他一切都是基于民事的。民事生活的先决性决定了民权是民事和民事的首要权利。民权是生活的必需品。没有这样的权利,人们就不会谈论生活。这些都决定了民权主张的自然本质,即民权赋予民权,民权赋予民权。没有什么比民权更有理由、更充分、更不言而喻、更不含糊。民权是人民第一次主张的权利,民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从抽象的人来区分特定的人,特别是弱者,这是理解人权的一个重要角度。如果每个人都是独立的、平等的、自由的,那么就不存在人权问题,即使存在,也是整个人类的问题。例如,在社会生产力落后的情况下,整个人类都受到物质条件的限制,不可能享有高标准的生活水平。人权是相对产生的。正是因为与官员相比,弱者才提出了人权问题。一个社会的人权问题主要是弱者的民权问题,官员一般没有人权问题。民权问题是人权问题的关键,没有民权问题就没有人权问题。民权是民生的权利,是民生的权利,没有民权,人民就不会谈论生活。民权是民事权利,是人民不可或缺的权利。人民必须享有这种权利,人民只能享有这种权利;没有这种权利,人民真的只能无所事事,但没有民事,就没有民生。民权的性质决定了民权是最低人权,也是检验人权的试金石。民权保障良好的社会,其人权保障记录良好。即使民权没有得到保障,也没有人权。
(4)民俗的形成。
民间共同生活、分工合作、沟通促进、相互影响、相互联系,形成民间社会。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形成了一套习俗、价值观和行为准则,它们遵循习惯,形成民间习俗。民间习俗是影响和塑造人民的重要力量。一个人出生并在一个社会中成长,首先受到民间习俗的影响。当它成年时,它已经被民间习俗所融化,民间习俗已经深入其本质,并主导着它的行为。一个人可以是文盲,但永远不会是民间盲。(民间习俗是文化的核心内容之一,所以根本没有文盲。)民间习俗所要求的民法必须将民间习俗视为民法的重要起源。民法是民间习俗的法律或法律表达形式,民间习俗决定了民法的属性。各国民法典无一例外地将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规定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充分说明了这一点。事实上,整个民法典都是具体的法律规定。
民俗是民间习惯法,但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不是法律塑造民俗,而是民俗决定法律。所有违背民俗的法律都没有生命力。民俗是民法的脚本。制定民法典的关键是了解民俗,应该因为民俗而将民俗法律化。在制定德国民法典时,蒂堡和萨维尼之间的著名争论的区别不在于是否制定德国民法典,而在于何时制定。萨维尼主张,在完全了解国情和民俗之前,不要急于制定民法典,否则即使制定了,也因为时尚早而不合适。以此为戒,在制定中华民国民法典时,当时的中国政府花了大量精力调查当地的风俗习惯,目的是制定一部符合中国民俗的民法典。民法典好不好,一个重要的标准就是民法与民俗是否融为一体,习惯是如何生活在民法中的。王安石曾经说过:习俗的变化会影响人们的志向,关系的繁荣和衰落不应该粗心大意。试图通过民法改变习俗不仅本末倒置,而且是徒劳的。民间习俗在民法(商业)中的地位并没有随着过去的殖民化而减弱,而是日益繁荣,这是一个重要的例子。例如,中国台湾的民法典不仅总结了习惯的有效性,而且对习惯的有效性(通常优先于法律适用)也有大量的规定。在国际统一私人法律协会(UNIDROIT)制定的国际商业合同通则中,许多地方也规定了商业实践的有效性。该法律对习俗的尊重和实施反映了法律生活和习俗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