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
基于制度依赖的效力未定法律行为
时间:2022-02-27 21:10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这种所谓的基于制度依赖的未确定的法律行为,即与无权代理制度和无权处置制度相关的所谓本人(无权处置为有权处置人)对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的认可制度设计。由于无权代理制度和无权处置制度的结构相似性,以及一些民事立法和理论研究只谈论无权代理,我们只以无权代理制度为研究选择,看看它是否可以转化为有条件的法律行为。当然,其研究方法和结论也适用于无权处置制度。
分类无权代理的标准。
无权代理涉及三方: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方。同时,代理人缺乏代理权的客观事实是我们研究无权代理法律制度的逻辑起点。关于无权代理的分类,法律理论和法律实践一直将无权代理分为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但这一分类的标准是模糊的。(教科书一般认为,以他人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称为无权代理。在此基础上,他们还认为表见代理是一种无权代理,使两者之间的差异模糊。虽然大多数教科书都是在此基础上定义的,但最终没有解释两者之间的差异作为一个特殊的问题。)作者认为,当代理人缺乏代理权作为无权代理制度研究的逻辑起点时,无权代理制度的分类标准既不来自所谓的代理人,也不来自所谓的代理人。因为,在代理人缺乏代理权的客观情况下,代理人和代理人具有法律意义的因素是无权代理制度给定的基本条件。因此,在无权代理内部,那些能够承担对无权代理的分类责任的人只能落在对方身上。那么,以对方的因素作为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达代理的标准呢?我们认为,这一标准是对方的主观因素,即善意和恶意。
所谓无权代理人的善意和恶意,即在无权代理人的情况下,对方对代理人无权代理人的客观事实主观上是否知道:善意,即对方不知道或不应该知道代理人无权代理人的法律行为;恶意,即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没有代理人的法律行为。(民法上的善意和恶意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包括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当无权代理人以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行为时,如果对方主观上是善意的,即根据本人与无权代理人的关系,授予代理权的外观是所谓的外观授权,导致对方有正当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则构成代理制度。此外,其余无权代理人的情况属于对方恶意状态,即对方仍无权代理人知道,即对方无权代理人知道。对于前者,如果善意对方主张适用表见代理制度,则被代理人应对无权代理人的法律后果负责;善意对方不主张适用表见代理制度的,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其法律行为,但在这种情况下,没有法律赋予被代理人行使认可权的制度空间——原因之一是认可权的设置与表见代理制度相冲突;第二个原因是,从利益的角度来看,被代理人的保护远不如善意对方的保护重要。但对于后者,由于对方知道或应该知道代理人没有代理权,仍然是法律行为,其法律行为的有效性只能取决于代理人的态度:所谓的态度被传统民法解释为被代理人的认可。但我们认为,它可以被解释为代理行为的附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