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
确认诉讼原型观的范畴
时间:2022-03-03 22:03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引起物权变更的法律文件,是指形成性文件。
《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件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自法律文件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之日起生效。本条款的语言逻辑清晰,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即由于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件,有些可以引起物权变更,有些不能引起物权变更,可以引起物权变更,自法律文件生效之日起生效。本条款不清楚哪些法律文件会引起物权变更,这就是本文前两个案例所反映的问题。由于人民法院提出的法律文件种类繁多,包括判决、裁括判决、裁定、决定、调解书和各种命令、通知等,判决可分为付款判决、确认判决和形成判决,而人民法院提出的法律文件不能直接讨论引起的法律文件。
一般来说,民事诉讼分为三种类型:支付诉讼、确认诉讼和形成诉讼,即三点,并认为这是诉讼制度长期发展史上的一个主要终点。[9]尽管一些学者质疑这一点,但他们认为诉讼的类型只包括确认诉讼和付款诉讼,即二点。主要原因是法院形成诉讼的主要任务是确认原告主张的形成权是否存在。至于法律关系的变化,当然是在确认形成权的构成要素后发生的,但形式上只是由法院判决宣布的,形成诉讼并不独立存在。实体法中形成的诉讼本质上属于确认诉讼,最多属于确认诉讼的特殊情况。[10]作者不同意二点。正如卡尔·拉伦茨所说,当一般概念及其逻辑体系不足以掌握生活现象或意义背景的多样表达形式时,我们首先想到的补贴思维方式是类型,[3]与一般概念相比,如果按照二分理论的逻辑,付款诉讼也可以解释为特殊的确认诉讼。当然,在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后会发生付款,但这种理解显然不利于加深对诉讼的理解。二分理由本质上仍属于确认诉讼原型观的范畴。[11]作者认为,虽然形成诉讼的类型不多,但诉讼与付款诉讼和确认诉讼仍有区别。为了方便理解和实践,仍有必要将其视为独立诉讼。
确认诉讼是指原告要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或者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在确认诉讼中,当事人只要求法院确认其与对方之间是否存在法律关系,不要求对方履行民事义务。当事人之间没有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争议,法院裁判也没有执行问题。[12]由于确认诉讼只宣布某一权利或法律关系和事实的存在,因此根本不能导致任何权利的变更。在物权确认方面,确认诉讼是控制权的诉讼保护形式。由于物权确认是对权利控制状态的确认,而不是权利存在状态的变化,《物权法》第28条所指的法律文件应具有变更权利的功能,因此,《物权法》第28条所指的法律文件不包括确认性法律文件。梁惠兴教授在解释《物权法》第28条时举了一个例子:法院审理了产权纠纷案件,最终判决争议房屋归李四所有。自判决生效以来,李四已获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即自判决生效以来,争议房屋的所有权将自动转让给李四。[7]作者认为,这种解释是错误的。以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房地产登记错误造成的确认案件为例。如果a的房屋以B的名义错误登记,a将提起确认所有权的诉讼,法院将确认该房屋属于a。本判决未引起物权变更,因为该房屋原本属于a,房屋所有权从B转让给a,B自始至终不是该房屋的所有人。法院判决后,a可以依照《房屋登记办法》第80条的规定,要求登记机关更正登记。在房地产登记方面,确认诉讼对应的是更正登记,而不是转让登记,只有转让登记才会导致物权变更,因此确认判决不能导致物权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