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
商业权益与民事权益的区别
时间:2022-03-12 22:53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民法典私权保护对象的设计思路统一。
1.引入私法权益下,引入私法权益的概念,解决民法典私权保护对象问题。
不可否认,长期以来,学术界关于民法与商法关系的争论也体现在表现形式的争议上。以民代商必然会抹去商法和商业权益的特殊性,而这种特殊性是客观存在的,民和商之间的争议是不可避免的。能否将民法典的制定与商业权益的表现形式相结合,设计出最适合中国需要的民法典私权保护对象制度?笔者认为,必须建立指挥官民事权益和商业权益的高层概念,即引入私法权益的概念。这一概念的引入具有以下优点:一是私法权益提炼了民事权益和商业权益的共同特征,即私权属性。私有权属性是民事权益和商业权益始终不可分割的根本决定因素。虽然两种权益在形式上各有所执行,但两者在私有权属性上是一致的。民法典的保护对象被称为私法权益。其次,私法典的保护对象很多。私法权益除了包容传统的民事权益和商业权益外,只要符合私法属性,新兴权益就可以受到保护,扩大了民法典私权的保护对象。第三,私法权益概念的引入,可以为民法典保护对象的立法设计提供足够的空间,在私法权益的范畴下
2.承认商业权益与民事权益的客观差异,并对商业权益作出特别规定。
立法者应当在概念上科学把握商业权益与民事权益的区别和商业规范的特殊性。虽然民商合一是基于民事权益的保护和民事规范的设计,但民事权益和商业权益不能混淆,但在区分需要时明确规定,商业权益的特殊性不能被民事权益所吸收。以票据权利为例,在中国,票据权利是广义的,狭义的,狭义的票据权利是指基于票据行为的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广义的票据权利也包括根据票据法的特殊规定产生的权利。票据权利作为商法中的一种权利类型,其存在应当依赖于民事权利。事实上,它需要使用民事权利,但它在许多方面都不同于传统的民事债权。现代商法中的短期限制主义、定型主义、强制主义等商业原则在票据法中有相当大的突破。正如王立明教授所说:如果民商分为三维例子,民法典就不必过多考虑效率价值;如果民商合一,必须考虑传统商业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吸收商业法律的立法价值。
3.在立法技术上寻求突破,提高私法权益的内在品质,使民事权益与商业权益相辅相成。
具体措施如下:一是商业权益条款应与民事权益具有相同的抽象性。这是因为《民法典》不可能包括所有开放的商业权益,但应根据《民法典》一般规则的功能定位,达到全面保护商业权益的效果。同时,商业权益的抽象性也使其足以适应商业生活的频繁变化,保持与民事权益相同的相对稳定性,稳定性也是成熟法典应具备的质量。二是创造商业活动的概念,避免商业主体与商业行为之间的纠纷,减少立法技术的障碍。商业活动的概念来自《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商业主体的确定标准是商法的主要立法技术问题。例如,《日本商法》第四条规定:本法中所谓的商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业行为的人。商业行为的概念也是基于商业行为的。日本将商人和商业行为的概念联系起来的做法被称为折中主义。这种做法与法国确定商业主体的客观主义和德国的主观主义并列。日本债法修订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在债法中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概念。经营者的行为实际上是商业行为。日本债法的修订促进了民商合一案例的形成[17]。通过商业活动的概念,俄罗斯实际上避免了这三场主义之争[14]。采用商业活动的概念,商业主体可以作为一种私法主体。商业主体和民事主体的区别在于获得商业资格;因此,立法没有必要规定商人或商业主体,以节省立法资源。商业活动概念的引入也可以呼应民事活动的概念,反映了逻辑一致性。第三,为商业权益配置准用条款。通过这些准用条款,为商业特别法的具体规定留出了足够的空间,也反映了民法典在私法体系中的指挥地位。通过一般规定和准用规定的设计,确保商业规范不会破坏民法典的制度,也不会导致民法典会导致《民法典》内容臃肿,维护《民法典》的协调。
(4)民法典私权保护对象在统一私权模式下的规定设计。
《民法典》的保护对象可以在《民法典》一般规定中定义为私法权益。继续民事权益的一般原则,私法权益还包括权利和法律利益。私法权益的立法保护主要体现在立法对私法权益的确认上。这种确认不仅包括确认私法权利的内容,还包括确认其保护方法。简而言之,私法权利制度是通过立法固定的。对于确认私法利益,立法并非无所作为。笔者认为,一般规定应在《中国未来民法典》一般规定中设立。
从立法技术的角度来看,法律文本中规定的立法目的和目的是法律总则或非总则结构的必要条款。立法的目的可以为法律适用者提供立法背景信息,是法官解释法律的基础,是人们理解民法典的框架,可以使民法典更好地发挥行为准则的作用。笔者认为,我国未来民法典的总则应通过一般规定来定义民法典的保护对象。具体做法如下:
一是在立法目的中定义民法典私权保护对象。对此,可设计以下法律规定:
第N条为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团体的私法权益,规范私法关系,根据宪法和中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二是通过专项规定科学界定私法权益,避免法律适用过程中不必要的争议。对此,可设计以下法律规定:
第N+1条私人主体的私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本法所称私法权益,包括私法权利和私法权益。私法权利仅限于法律的明确规定。私法利益是指法律保护的合法私人利益。
第三,在民商合一模式下设立独立条款,界定商业权益的保护,可设计以下法律规定:
第N+2条私人主体在经营活动中享有的商业权益受本法和商业特别法的保护。
经营活动是按照法律程序取得经营资格的私人主体实施的独立活动,旨在通过生产、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行为不断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