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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保护对象和民法调整对象的区别
时间:2022-03-12 22:51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传统民法典以民事权利为核心保护对象。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不仅以民事权利为保护对象,还以合法权益或权益为保护对象。《侵权责任法》通过总结和列出,进一步将其保护对象扩大为民事权益。如何建立中国正在制定的民法典的保护对象,需要讨论和论证。
传统民法典的保护对象及其立法价值:以民事权利为基础的调查。
从立法的角度来看,民法典的保护对象属于立法目的的范畴。立法者对法律规范的制定包括对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自由和秩序的追求。一方面,立法的目的体现在具体的法律规则上。立法者在立法目的的的指导下,设计和构建规则,通过使用具体规则,获得合法的判决结果,然后实现立法的目的。另一方面,在立法技术方面,立法者的意图将通过立法目的条款在法律文本中明确表达。在立法目的条款中,法律的保护对象是最核心的内容。民法以民事权利为标准,决定了传统民法典以民事权利为核心保护对象。传统民法典通常规定民事权利的一般规则作为民法保护对象的核心,民法典分规则是对具体民事权利类型及其规则的规定。中国民法通则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不仅将民事权利确立为其保护对象,而且扩大到民事权益。由梁慧兴教授和王立明教授主持起草的《民法典》草案学者建议稿也采用了《民法通则》中保护对象的做法,以民事权利为核心,扩大到民事权益。我们还应妥善处理是否规定民事权益以及如何规定。
一方面,我国未来民法典关于保护对象的立法设计应以民事权利为核心,这是民法的应有意义。在民法的背景下,讨论标准有两个含义:一是指民法的中心任务;二是指民法价值体系中的基本价值标准[1]。只有权利才能成为民法的标准,民事权利所包含的自治是基本的价值标准。将权利作为民法的保护对象与坚持民法的权利标准是一致的。通过在民法典中设置保护对象条款,明确规定权利保护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一方面,中国法治文化缺乏权利文化,民法生存的公民社会仍在形成,民法典的权利作为民法的保护对象有利于中国的权利文化和公民社会的培养。另一方面,所谓的社会标准趋势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我国民法权利标准的建立。社会标准理论强调公共利益,很容易将民法引导为义务标准。同时,社会标准无法找到自己的利益主体,难以作为立法标准。因此,我国民法典对保护对象的规定应继续以民事权利为标准,作为核心。
另一方面,我国未来民法典关于保护对象的立法设计应正确认识和处理保护对象与调整对象之间的关系。同时,为了克服民法典的封闭性,反映新兴私权的建立,满足民法调整私法关系的需要,应适当扩大民法典的保护对象。
近年来,围绕民法典的制定,民法调整对象一直是一个热一直是一个热点问题,它与《民法典》的保护对象是一对既连接又不同的类别。一般来说,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个人关系,即平等主体关系理论。虽然这一理论受到了批评,但民法以社会关系(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基本立场并没有改变。徐国栋教授借鉴了《俄罗斯民法典》关于民法调整对象的规定,提出民法调整对象包括确定和调整。前者是确定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后者是指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和由此产生的法律关系。他认为,民法的调整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次调整的社会关系和第二次调整的法律关系[2]。民法确定人、财产和调整人之间的关系。[3]社会关系仍然是徐国栋教授倡导的基于民法调整对象。民法保护对象和民法调整对象是我国民事立法不可或缺的内容。民法保护对象作为立法目的,是确立民法调整对象的前提,因为立法者应当首先确定立法要实现的目标,然后根据这一目标确定调整对象。但民法保护对象与民法调整对象仍存在显著差异:一是立足点不同。民法保护对象以民事主体权利的保护为基础,作为民事立法的根本目的;民法调整对象以一定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为指导,以静态或动态调整不同的法律关系要素为基础。二是两者的制度功能不同。民法保护对象具有宣传和划定民法保护的合法利益的制度功能;民法调整对象的制度功能是确定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的范围,确定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界限。第三,它们是不同的。民法保护对象以私权为核心。私权的实现不仅需要立法确认合法利益,还需要在司法活动中确认;民法调整对象的确定是通过立法将一定的社会关系上升为法律关系来实现的。
以民事权利为基础,可以探索民法典保护对象的立法价值,证明民法典规定调整对象的必要性。然而,民事权利并不是民法典保护对象的全部内容,因为:首先,除了民事权利之外,还有其他需要保护的合法利益(法律利益)。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也被称为权利和利益。然而,现行的立法只提出了民事权益,并没有给予法律利益足够的关注。其次,除民事权利外,还有商业权利、知识产权等权利,需要民法典确认和保护。一般认为,民事权利属于传统私权,商业权利和知识产权属于特殊私权或新兴私权,但民事权利等同于私权并不少见。因此,民法典保护对象的立法也应当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