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
大陆法系国家对继承回复诉讼适用了特殊时效
时间:2022-03-12 23:11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在赔偿范围内,继承回复诉讼与侵权诉讼明显不同。侵权诉讼的赔偿范围可以追溯到被侵权人自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遭受的损失,不仅包括损失的利益,还包括可用收益。利息和利益损失也属于赔偿之列。根据继承回复诉讼,遗产所有人的主要义务不是赔偿,而是返还遗产。遗产所有人返还义务的范围按照占有规则确定。当遗产占有人为善意占有人时,其返还范围仅限于诉讼发生时的现有利益,包括遗产收取的水果或其他替代品、代位物、善意遗产占有人支付的必要费用、有益费用或偿还的债务,有权要求继承人返还,继承人不予返还的,善意遗产占有人享有遗产留置权,善意遗产占有人将遗产给他人的,他人有不当得利的返还义务;当遗产占有人为恶意占有人时,其返还范围为占有时存在的利益,包括故意错过的收入[12]302-305。罗马法以来,大陆法律部门不按侵权行为处理侵权继承纠纷的原因是,侵权继承纠纷往往发生在特定范围的亲属之间,属于熟人之间的关系,相关当事人不应更加重视义务和法律责任,侵权继承纠纷案件的争议事实非常复杂,涉及继承权是否丧失或因被继承人宽恕而恢复,继承权是否有效放弃,遗嘱是否无效或撤销,遗嘱是否伪造、篡改、遗嘱内容是否矛盾等复杂事实判断问题,这显然不同于普通侵权行为,因此应适用特殊规则来处理。
在诉讼时效方面,自罗马法以来,大陆法系国家对继承回复诉讼适用了特殊时效,比普通时效短。一些当代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仍然坚持继承回复诉讼适用特殊时效的规定。由于我国《民法通则》和《继承法》规定的时效期相同,这种差异在我国已不复存在。
由于上述差异,罗马法以来,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很少保护继承权。但是,大陆法系的一些国家(如德国民法第2025条)的立法规定,在继承开始后,以犯罪或法律禁止的私人力量取得遗产的,属于侵权行为,应当适用《侵权行为法》的规定。
综上所述,鉴于继承权本质的特殊性,继承权的法律保护应以继承回复诉讼为主,辅以侵权诉讼,无论是继承回复诉讼还是侵权诉讼,都不能解决所有继承权侵权纠纷,这也深刻反映了继承权法律保护的现代思想。当遗产目标范围不明确时,继承人只能使用继承回复诉讼,一般侵权诉讼不具有此功能;当确定遗产标的范围或特定遗产标的所有权时,侵权诉讼和继承回复诉讼的功能基本相同,两者的基本功能是恢复继承开始时的原始状态,但侵权诉讼的责任范围明显大于继承回复诉讼的责任范围。正因为如此,一般认为,如果继承人提起个人侵权诉讼,(善意)遗产占有人有权要求继承人改变个人侵权诉讼的原因。如果个别侵权诉讼对遗产占有人更有利(主要体现在及时性上),但当继承人提起继承回复诉讼时,继承人也有权要求继承人将继承回复诉讼变更为个别侵权诉讼[9]124。此外,继承开始后,以非法犯罪等暴力手段取得遗产占有,不仅侵犯继承权,而且构成具体财产权侵权,侵权人有权选择侵权诉讼或继承回复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选择侵权诉讼,侵权人必须按侵权损害赔偿范围承担赔偿责任,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范围明显大于继承回复诉讼的财产返还范围。因此,我国《侵权责任法》将继承权纳入法律保护范围,并有独立适用的空间,但继承权法律保护的主要形式仍然是继承权的主要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