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
完善非法建筑强制拆迁法律制度
时间:2022-03-27 21:30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我国强制拆除非法建筑存在法律问题的对策。
(1)统一立法,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从来没有一个系统否认过政府的征用权,重要的是征用的法律限制,解决我国非法建筑强制拆迁法律规定的分散,缺乏系统的法律问题,首先要使房屋强制拆迁有法律依据。我国应整合各种与房屋拆迁相关的法律法规、地方法规、法规,尽快制定强制拆迁法,通过统一立法,纠正法律法规交叉,填补法律法规漏洞,建立统一领导、分工合作、明确职责、强有力的执法管理体系,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各种关系,明确拆迁各方的权利、责任和利弊,制定详细的拆迁补偿制度。
法律规定要细化,明确各级政府职责,充分发挥政府职能,层层分工,落实违法建筑治理工作。在市一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区、县、乡、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的职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违法建筑治理工作,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监督。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在考察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违法建筑强制拆迁工作的同时,统一协调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配合本行政区域内人民政府按照各级职责开展违法建筑强制拆迁工作。
此外,立法必须加强对违法者的处罚,借鉴香港治理经验,增加行政处罚金额,必要时甚至处以刑事处罚,使违法者敬畏法律,无利可图,从根本上遏制违法建筑的产生。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有关法律法规必须明确、具体、完整、详细,有利于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得到公民的普遍认可,提高可操作性。同时,简化执法程序,缩短强制拆除非法建筑的周期,使非法建筑的整改及时到位,立竿见影,真正做到有法必依。
(2)规范非法建筑的强制拆除程序。
非法建筑强制拆除过程中的暴力事件引起了我们的深入思考。同时,也是非法建筑强制拆除程序不规范的映射,规范合法拆除程序是非法建筑强制拆除顺利进行的前提和保证。
对于拆迁程序的完善,我们可以很好地借鉴美国和德国的房屋征用和拆迁制度,建立统一的实施程序,从非法建筑识别到公告限期拆迁,再到申请相关机关的强制拆迁,在立法中明确规定房屋拆迁程序,在提前通知被拆迁人的基础上,允许被拆迁人按照市场规则与开发商自由协商补偿价格,在保证公平合理的基础上,充分保护被拆迁人的最大利益,在自由协商后,政府将牵头举行听证会,解释和论证征收情况,然后宣传拆迁计划,征求社会和被拆迁人的意见,如果被拆迁人对具体程序或其他具体事项有异议,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时,法院需要在政府和企业分离的基础上进行独立公正的审判,确保维护公共利益,促进城市建设,使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真正成为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有力手段。法律拆迁程序不仅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而且有利于程序正义的实现。它不仅是对潜在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是对政府拆迁工作的有效监督,对解决强制拆迁矛盾,防止恶性拆迁事件具有重要意义。
(3)各部门协调配合,全面整治。
非法建筑强制拆除是一项艰巨的任务,要求各部门相互协调,共同合作,正确处理综合管理与分工之间的关系。地方政府应充分发挥市场监管和政府指导的作用,并采取多种行政方法来管理非法建筑。借鉴香港的联动协调机制,充分发挥相关部门的作用。一旦非法建筑需要强制拆除,领导部门将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采取相应的行动进行合作。限期拆迁令届满时,规划局和建设局将跟进,向法院申请,并向相关业主发出最终通知。业主收到最终通知后,应在短期内安排拆迁,否则受理法院将下令允许拆迁非法建筑。执法人员本身不直接处罚违法建筑物,违法建筑物的行为是否违法,如何处罚由法院判决和执行,不仅可以有效地避免执法人员直接处罚造成的缺点,而且可以有效地减轻执法人员带来的缺点。
(4)完善非法建筑强制拆除监督制度。
建立强制拆除非法建筑的专项监督制度,由城乡规划部门对非法建筑进行统一监督。非法建筑破坏城乡规划,城乡规划部门是我国处理非法建筑行政执法的主要部门。其主要职责是确保规划范围内的建设行为符合城乡规划,开展监督工作,符合实际情况,操作方便。
制定非法建筑监督工作计划,建立联动机制,科学规划,各部门协调合作。非法建筑的强制拆除不仅需要城乡规划部门与外部机关的协调,还需要部门内部部门的协调和合作。城乡规划部门在制定监督工作计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其他部门的管辖权,充分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发现非法建筑在监督范围内,并通知有监督权限的处理部门。规划部门与其他部门建立协商制度,相互合作,优势互补,建立专项、全面、动态的非法建筑强制拆除监督制度,更好地完成非法建筑的强制拆除工作。
(5)规范非法建筑强制拆迁行政处罚制度。
非法建筑的拆除不予补偿的规定过于绝对,不利于处理非法建筑强制拆除中存在的问题。在处理非法建筑的过程中,应当坚持保护人权、保护社会资源、节约成本的理念,区分非法建筑的具体情况,并在处罚程序中区别对待。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违法建筑的危害、类型、地点、行为目的等因素,进行详细、深入的考虑,进行科学合理的处理。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建筑,责令立即停工,限期拆除,但也应当适当补偿;未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建筑,应当在一定时间内办理相应手续,认真考虑,权衡利弊,经调查决定采取何种处罚方式,节约社会资源,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行政对手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在行政处罚中维护其合法权益,但在复议期间不得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非法建筑工人无住所的,执法机关应当在非法建筑拆迁前安排临时住所,以满足基本生活需要。
非法建筑强制拆除法律问题,严重阻碍非法建筑强制拆除的顺利进行,破坏社会秩序,严重威胁社会公共利益,阻碍大多数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只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规范非法建筑强制拆除程序,完善非法建筑强制拆除监督制度,协调部门工作,规划,规范非法建筑强制拆除行政处罚制度,更好地完成非法建筑强制拆除工作,促进城市化进程和经济发展,促进法治和谐社会的建设。
非法建筑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城市的外观,限制了现代城市的发展。根据目前非法建筑的定义标准,非法建筑涉及的种类繁多。完善非法建筑强制拆迁法律制度是我国当前和未来的一项重要而持久的工作。由于知识水平的限制和相关社会实践的缺乏,本文只是在学习专业学术文章和学者观点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解决非法建筑强制拆迁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缺乏创新,有许多细节值得进一步讨论。经济基础决定了上层建筑,法律滞后。随着我国城市化的不断进步,非法建筑的治理将出现新的问题,非法建筑强制拆迁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和解决方案仍有待深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