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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建筑强制拆除的有关法律法规
时间:2022-03-27 21:30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强制拆除我国违法建筑存在的法律问题
(1)法律规定分散,缺乏系统的法律制度。
非法建筑强制拆除涉及主体过多,经济价值高,各种利益交错。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规范非法建筑处理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律法规分散在法律法规、地方法规、甚至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城市绿化等法律中,法律层面缺乏对非法建筑的统一、系统的定义和处理规定。这是我国规范非法建筑强制拆除法律制度必须解决的问题。
(2)实施主体过多,导致权力滥用,难以保证程序正义。
参与社会管理的各部门都有权管理非法建筑。为了提高行政效率,一些行政机关委托街道办事处,甚至聘请临时人员参与非法建筑的强制拆除过程中的管理。此外,非法建筑强制拆除的实施程序缺乏统一的规范,难以保证程序的正义性,执法简单粗糙,导致权力滥用。一些行政机关甚至在暴力执法和暴力抗法造成流血后,为了避免行政处罚,更容易引起公众愤怒,加强官方和人民之间的矛盾,增加非法建筑强制拆除的难度。
(3)具体措施规定模糊,执行滞后。
非法建筑强制拆除的有关法律法规分散,部分具体法律措施模糊,在实践中难以实施非法建筑的强制拆除。以强制拆除权为例,非法建筑缺乏统一的认定主体和标准,由申请法院执行或行政机关决定执行;是否设立催告程序和公告程序,如何连接不清楚,催告主体是谁,催告期限不清楚;被拆迁人是否有权申诉辩护申诉辩护程序没有明确和系统的规定。这些问题长期缺乏统一的规范,直接导致非法建筑强制拆除措施难以及时实施。具体措施落后,非法建筑长期保留,不仅影响社会和谐,而且降低了政府的信誉和权威,使普通人对法律规范失去信心。从长远来看,这对社会非常不利。
(4)部门协调不足,缺乏全局性。
非法建筑强制拆除是一种综合性和专业性的行为,需要各部门在执法中明确分工、协调和合作。在我国非法建筑处理中,非法建筑识别部门与城市管理部门和法院缺乏必要的协调,各权力机关执法,规范违法行为,不能有效整合和规划,虽然产生了大量的规章制度,但权力分散,缺乏全局。
(5)行政监管不当,监管效率低下。
我国没有统一的专业行政机关监督非法建筑的强制拆迁监督,监督机关分散,各部门不能统筹安排,科学规划,监督效率低下。同时,各监管机构不是处理非法建筑的专门机构,没有专业知识,缺乏控制激励制度,提前监控指导,审查处理等重要内容,不能专业运行。此外,相关部门处理非法建筑没有形成正常的监督制度,往往只针对现有的非法建筑,没有从非法建筑的根源,单一的处罚措施,主要是强制拆迁,不仅浪费资源,而且不符合实质性公平和保护私权的原则。
(6)处罚方式不当,未依法行政。
大多数时候,非法建筑的强制拆除没有权衡利弊。考虑到非法建筑的实际利用价值,有关行政机关没有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处理措施。简单统一的做法既不合理也不合法,不反映公平和效益的原则。非法建筑强制拆除过程中还存在另一个致命的问题,即行政部门不依法行政,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不仅责令停止建设、罚款、限期整改、责令补充程序、限期拆除、强制拆除、没收集中处罚,还规定了这些处罚的适用条件和顺序,但行政部门往往在执法实践中,缺乏法律行政作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