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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保证人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方式

时间:2022-03-30 22:54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实现多重追偿权。
保证人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应当在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前提下。不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保证人不具备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条件,不能行使追偿权。保证人行使追偿权的方式在理论和实践上有不同的主张或做法。一些学者认为,保证人必须通过诉讼程序单独提起诉讼程序,以实现追偿权。[32]一些学者认为,追偿权可以通过执行程序、监督程序或一般诉讼程序来实现。[33]部分学者主张,享有追偿权的保证人可以根据人民法院的有效判决和承担保证责任的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申请执行,并通过执行程序实现追偿权。[34]
在司法实践中,类似的问题也有不同的做法。例如,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于1992年7月29日对吉林省高级民法院《关于连带责任人在执行有效判决时代偿债务后,应当按照哪些诉讼程序向债务人追偿债务的请示》(法经(1992)121号)回复:根据有效的法律文件,连带责任人代表主债务人偿还债务,或者连带责任人承担的外部责任超过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的,可以请求原人民法院行使追偿权。原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主债务人或者其他连带责任人偿还。本裁定不允许上诉,但可以复议一次。在有效的法律文件中,各连带责任人应当承担的份额未确定的,连带责任人应当在向外部责任人行使追偿权后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行使追偿权。本裁定不允许上诉,但可以复议一次。在有效的法律文件中,连带责任人应当承担的份额未确定的,连带责任人行使追偿权。根据不同情况,通过最终裁定或单独起诉,实现追偿权。
《担保法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判决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明确担保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中未明确追偿权的,担保人只能根据承担责任的事实单独提起诉讼。因此,担保人的追偿权可以根据主合同的判决直接行使追偿权或者单独提起诉讼。
在裁决中,保证人的追偿权以判决的形式提前固定,可以减少当事人的诉讼疲劳,符合诉讼效益的原则。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根据责任事实和有效判决直接进入执行程序,无需经过复杂的诉讼程序。[35]这种方法是上述通过执行程序实现追偿权的司法体现。
《担保法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适用有严格的限制:(1)适用于债权人将担保人或者债务人和担保人作为被告或者共同被告起诉的担保纠纷案件。[36]债权人仅起诉债务人,不涉及担保合同纠纷的,不能同时判决担保人的追偿权。(2)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债权人起诉担保人,但不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不符合共同判决的条件。(3)担保人要求追偿。担保人未要求追偿权的,法院不能同时判决担保责任和追偿权。[37]担保法解释没有规定担保人要求行使追偿权的方式。但是,通过查询司法案件,似乎没有遵守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而是采取主动按照职权行使的做法。例如,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第236号抚宁县新兴包装材料厂、抚宁公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抚宁县农村信用合作协会、秦皇岛远东石油炼化有限公司、秦皇岛丽华淀粉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保证人新兴包装材料厂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一审法院判决其担保责任,有权向债务人远东石油公司追偿。最高人民法院[2005]第217号泰阳证券有限公司、海南阳浦华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单位资产管理委托合同纠纷上诉案[38]上诉人为担保人不承担责任,其他担保人未上诉,一审未判决担保人向主债务人享有追偿权的,最终判决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解释》第四十二条关于人民法院判决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担保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的规定,增加大盛公司、金鑫丰公司、金泰公司在承担担保责任后享有追偿权的判决。因此,增加了:湖南大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湖南金鑫丰贸易有限公司、湖南金泰实业有限公司、湖南金泰实业有限公司。[39]部分判决在担保人未出庭的情况下,也同时判决担保人享有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如河南省兴阳市人民法院(2011)兴民第63号原告兴阳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关信用社诉被告徐振东、朱国兴、朱关召贷款合同纠纷案,三名被告未出庭,一审判决在判决主体第二项判决中:被告朱国兴、朱关召对被告徐振东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朱国兴、朱关召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振东追偿。[40]因此,有必要统一规范担保人向主债务人索赔的方式。笔者认为,担保人主张的追偿权可以口头提出,[41]不需要反诉,但人民法院不能直接裁定担保人享有追偿权。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判决主体的表达方式为:先判决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或赔偿责任;然后判决担保人有权追偿债务人。[42]
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对其他担保人的追偿权是否可以一并裁决给出了肯定的答案。即连带担保人同时要求债务人和其他连带担保人追偿的,判决主文应当作出以下表述:主文第一项判决债务人在担保责任范围内对担保人承担全部责任;第二项判决担保人在约定或者法定份额内履行担保责任的担保人承担责任。[43]
在本案中,共同担保人B和C在原告农村信用合作社提起诉讼的贷款担保纠纷案件中没有向A要求追偿权,因此受理法院没有对B和C的追偿权作出判决。因此,B和C只能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单独向债务人A提起诉讼。
但是,如果担保责任已超过其应承担的份额,C可以同时起诉债务人A和其他两个共同担保人B和丁,要求实现其追偿权。法院应当一起作出判决。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件云南英国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和云南天元国际商务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追偿纠纷,即如果丁不能到达案件,可以推断其不能偿还应承担的份额,丙方也可以同时提出三项追偿,参照上述两项追偿判决,人民法院应当对丙方三项追偿判决。